河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
《河南省河道采砂现场管理规定》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soulrig.com 时间:2026-02-10 22:06 来源:省政府办公厅

豫水行规〔2025〕1号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水利局,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

  为加强河道采砂现场管理,确保采砂科学、规范、有序、可控,根据工作需要,省水利厅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修订了《河南省河道采砂现场管理暂行规定》,现将修订后的《河南省河道采砂现场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南省水利厅

  2025年12月30日

河南省河道采砂现场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河道采砂现场管理,确保采砂科学、规范、有序、可控,根据《水利部关于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河南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lay雷竞技关于进一步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河道(不包括国家直接管理的河道)内从事开采、转运、储存砂石等事项的现场管理,适用本规定。

  因清淤疏浚、吹填固基等整治河道(航道)需要采砂的现场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因抢险救灾、突发事故等需在河道内采砂的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现场管理的指导监督。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河道采砂现场监管的第一责任人。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有采砂管理任务的河道,应逐级逐段落实河道采砂监管河长责任人、行政主管部门责任人、现场监管责任人和行政执法责任人(以下简称“四个责任人”),按照管理权限向社会公告,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河道采砂现场指导和监督管理职责为:

  (一)贯彻执行国家及省河道采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及地方法律法规有关规定;

  (二)建立健全河道采砂现场监管制度,落实岗位责任,定期开展检查,强化河道砂石开采、转运、储存等过程监管;

  (三)对作业区的采(运)砂船舶(机械设备)数量、功率、作业范围及河道修复进行监督检查,确保采砂企业按照采砂许可的实施方案进行采砂和河道修复;

  (四)依法查处违规违法采砂作业行为;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检查事项。

  第五条 依法取得采砂许可证的采砂业主在开采之前应按照年度开采方案要求,科学合理设置采砂现场,经发放采砂许可证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开展河道采砂作业。

  在设省级、市级河长的河道进行采砂活动由所在地省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省水利厅组织抽验;在其他河道进行的采砂活动由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省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抽验。

  第六条 河道采砂现场实行规范化、标准化管理。采砂现场应结合实际划定开采区,因地制宜设置转运区和生活区。开采区周边应设立醒目的开采界桩或标识,生活区落实专人值班值守、垃圾定期清运制度。

  第七条 因实际开采需要,确需在开采现场设置临时堆放点的,应合理设置临时堆放区。临时堆放区坚持边开采边转运,临时堆放量由年度实施方案中予以明确,原则上不超过7个工作日开采总量;露天堆放的,应落实环保措施,堆放高度不超过2米。禁采期之前,临时堆放区的砂石应当转运至河道管理范围外。

  第八条 在采砂现场醒目位置,应当设立采砂许可公告牌、现场设置示意牌、安全警示牌、“四个责任人”公示牌。采砂许可公告牌应载明采砂许可证编号、有效期、采砂业主名称、开采范围、开采量、采砂船只数量、监督举报电话,以及开采河段示意图等。现场设置示意牌应载明采砂现场进出道路、区域设置分布情况等。安全警示牌应载明安全生产措施、安全操作规程等。“四个责任人”公示牌应载明该区域河长责任人、行政主管部门责任人、现场监管责任人和行政执法责任人。

  第九条 采砂、运砂船只(机具)应符合相关部门要求,实行统一标识。采砂业主应按照发证部门核定的采砂船只、机具数量及功率配备采砂船只、机具,不得擅自增加采砂船只、加大机具功率。采砂业主使用的船舶、车辆等应满足相关管理部门的要求。鼓励使用自动化程度高、采砂效率高、符合环保要求的开采机具设备。

  第十条 河道采砂实行采储分离,开采出的河砂控干水分后应当及时转运至储砂场进行储存。采砂场至储砂场的转运路线必须固定,并报发证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储砂场应设置在河道管理范围以外,周围要设置连续、封闭的围挡,实行全封闭管理。不得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设置储砂场,不得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现场制砂。

  第十二条 储砂场应结合实际,配置出入卡口、地磅、冲淋设施、自动计重计费系统和视频监控系统。

  第十三条 储砂场砂石料堆放存储应采取防扬尘全覆盖措施,露天堆放的,堆放高度不超过4米。鼓励建设仓储式储砂场。

  第十四条 发证部门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储砂场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砂石料的转运、存放及安全生产工作。

  第十五条 开采区、作业区、生活区进出道路应硬化处理,鼓励使用装配式可循环使用的场地硬化铺装材料。裸露的地面采取绿化、覆盖、固化、洒水或其他防治扬尘措施。

  第十六条 从采砂区运至储砂场的转运车辆应统一标识、统一密闭覆盖。驶出临时堆放区的转运车辆底盘和车轮冲洗干净后方可上路行驶。转运车辆应当密闭、全覆盖,不得泄漏、遗撒河砂,不得超限超载。

  第十七条 现场监督管理人员应监督采砂业主落实采区最低高程控制要求。在开采过程中按照“谁开采、谁修复,边开采、边修复”的原则,督促采砂业主履行河道平复、生态修复责任,防止只开采、不修复。采砂活动结束后,发证部门应当及时对河道平整修复情况进行检查,确保河道平整及修复方案实施到位。

  第十八条 发证部门要落实旁站式监管制度,建立监管日志,重点监管开采机具工作情况、出入开采区车辆、转运车辆等情况。

  第十九条 发证部门应当在开采前、开采期间对地形或采区控制高程进行测评,对开采后生态修复情况进行测评。发证部门可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测评,并编制测评报告存档备案。

  第二十条 依法取得采砂许可证的采砂业主,必须严格按照许可证的要求进行开采,不得改变作业方式、不得超范围、超深度、超期限、超许可量开采。

  第二十一条 每年6月15日至8月20日为全省禁采期,除防汛应急抢险外,禁止一切河道采砂活动。各采砂业主应将采砂船只集中停靠县级人民政府统一指定的停靠点,采砂机具撤出河道管理范围,及时平整砂坑,清除砂石料,消除安全隐患,确保河道行洪安全。

  第二十二条 采砂业主应当建立安全生产制度,落实安全生产措施。在通航河道采砂作业,应当符合通航安全管理要求。

  第二十三条 实行河道砂石电子采运管理单制度。发证部门应明确专人负责审核河道砂石开采、运输等相关信息,对出具的河道砂石电子采运管理单真实性、准确性负责。采砂业主应当建立工作台账、完善工作日志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

  采砂业主应委托具有合法运输资质的承运人运输河道砂石,未取得河道砂石电子采运管理单的运砂车辆(船只)不得驶离储砂场。

  第二十四条 采砂船只、采砂设备、运砂船只(车辆)应安装卫星定位设备。发证部门应当建立河道采砂信息化监管平台,接收采砂业主电子监控设施、采砂机械和运砂车辆实时信息,实现对采砂现场的全方位监管。

  第二十五条 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河南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2018年印发的《河南省河道采砂现场管理暂行规定》(豫水管〔2018〕111号)同时废止。

责任编辑:郭栩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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