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新闻出版主管部门:
现将修订的《出版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印刷业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裁量基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裁量情节的适用
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及《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从重处罚。本《裁量基准》不再另行规定。
二、关于综合裁量规则的适用
适用本《裁量基准》时,应根据违法所得或违法经营额的数额确定适用的裁量阶次。在同一阶次内,综合考量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处罚幅度。
《裁量基准》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河南省新闻出版(版权)、电影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豫新出发〔2020〕16号)相关内容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执行。
河南省新闻出版局
2026年5月28日
责任编辑:何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