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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来源:   |   发布时间:2025-09-29 09:54

  2027年12月31日前,脱贫人口、失业人员及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24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企业招用脱贫人口、失业人员及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

  政策依据:《河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乡村振兴局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河南省财政厅公告2023年1号)

  实施部门: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农业农村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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