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河南省财政厅网站!
中央人民政府 | 中国财政部 | 河南省政府 | 中国财经报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
实施部门: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