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准予河南汇沐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执业许可的批复

来源:   |   发布时间:2026-03-12 18:06

  豫财审批〔2026〕10号

河南汇沐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你所申请执业许可的有关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及《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二十条第一款“省级财政部门作出准予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准予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颁发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并予以公告”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准予河南汇沐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执行注册会计师法定业务,组织形式为普通合伙。

  二、合伙人:常庭(注册会计师证书编号411000170004)、杨立华(注册会计师证书编号110101410453)。

  三、首席合伙人:常庭。

  此复。

  河南省财政厅

  2026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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