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准予北京金瑞永大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河南分所执业许可的批复

来源:   |   发布时间:2026-03-27 08:31

  豫财审批〔2026〕14号

北京金瑞永大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你所报送的关于申请北京金瑞永大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河南分所执业许可的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七条“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分支机构,须经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及《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二十条第一款“省级财政部门作出准予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准予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颁发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并予以公告”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准予北京金瑞永大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河南分所从事注册会计师法定业务。

  二、北京金瑞永大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河南分所负责人:王伟明。

  三、北京金瑞永大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河南分所办公地点: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三环路289号8号楼11层52号。

  四、分所为非独立法人的业务机构,你所应对分所的业务活动和债务承担法律责任。

  此复。

  河南省财政厅

2026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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