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财审批〔2026〕14号
北京金瑞永大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你所报送的关于申请北京金瑞永大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河南分所执业许可的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七条“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分支机构,须经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及《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二十条第一款“省级财政部门作出准予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准予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颁发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并予以公告”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准予北京金瑞永大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河南分所从事注册会计师法定业务。
二、北京金瑞永大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河南分所负责人:王伟明。
三、北京金瑞永大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河南分所办公地点: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三环路289号8号楼11层52号。
四、分所为非独立法人的业务机构,你所应对分所的业务活动和债务承担法律责任。
此复。
河南省财政厅
2026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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