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有 效 性 有效 成文日期 2026年05月22日
标  题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下达2026年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补助资金(中医药事业传承与发展部分)预算的通知
发文字号 豫财社〔2026〕38号 发布时间 2026年05月28日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下达2026年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补助资金(中医药事业传承与发展部分)预算的通知

豫财社〔2026〕38号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南阳市中医药发展局,航空港区财政金融和国有资产管理局、教卫体局,有关县(市)财政局,卫生健康委,省直有关部门:

  根据《财政部 国家中医药局关于下达2026年中央财政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补助资金(中医药事业传承与发展部分)预算的通知》(财社〔2026〕40号)有关要求,经研究,现下达2026年中央财政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补助资金(中医药事业传承与发展部分)预算指标,具体金额详见附件1,扣回资金通过调减当年指标处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分配市县资金收入列2026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49医疗卫生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支出列“21017中医药事务”相关科目,根据具体支出用途列相应政府预算经济分类科目;分配省直部门资金支出列“2101704中医(民族医)药专项”,政府预算经济分类科目列“50502商品和服务支出”。

  二、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补助资金(中医药事业传承与发展部分)列入转移支付预算执行常态化监督范围,市县财政部门要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及时接收登录预算指标,并保持“追踪”标识不变,依托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转移支付监控模块,加强日常监管,提高资金管理使用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三、市县财政部门要会同中医药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统筹安排并使用好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和本级财政补助资金,促进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切实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四、请按照《中共河南省委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豫发〔2019〕10号)要求,在组织预算执行中对照整体绩效目标合理设置区域绩效目标,并做好绩效运行监控,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各地卫生健康委负责对本地区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价,省卫生健康委会同省财政厅对各地绩效评价完成情况进行重点评价,评价结果与财政补助资金安排挂钩。

  附件:1.河南省2026年中央财政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补助资金(中医药事业传承与发展部分)分配总表

  2.河南省2026年中央财政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补助资金(中医药事业传承与发展部分)分配明细表

  3.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区域绩效目标表(因素法部分)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6年5月22日

  附件1-2.xls

  附件3.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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