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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速递(一)

来源:   |   发布时间:2026-08-26 10:18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

  2026年3月12日,经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26年8月15日起正式施行,是我国继民法典之后第二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也是我国首部生态环境领域统一法典,共5编、1242条。

  (一)重大意义:编纂生态环境法典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部署的重大政治任务和立法任务。生态环境法典的编纂,是通过对现行生态环境法律制度规范进行系统整合、编订纂修、集成升华,形成一部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引领,具有中国特色、体现时代特点、反映人民意愿、系统规范协调的法典。

  编纂生态环境法典,是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的必然要求;是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的必要举措;是贯彻新发展理念,同步推进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保护的客观要求;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增进民生福祉的必然要求;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使法律体系更加科学完备、统一权威的内在要求。

  (二)主要内容:该法采用“适度法典化”模式,将以往30多部分散的生态环境相关法律、100余件行政法规整合优化,形成逻辑统一、系统完备的5编结构,各编核心定位清晰,覆盖生态环保全领域。

  第一编“总则编”,主要明确立法目的、适用范围、“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等核心原则,将“三线一单”纳入核心制度,明确各级政府、企业、公民的生态环保责任,奠定整部法典的基础;

  第二编“污染防治编”,覆盖大气、水、土壤、固体废物、噪声、放射性、新污染物等全领域,细化污染防治标准与管控要求,填补光污染、电磁辐射等新领域立法空白;

  第三编“生态保护编”,聚焦森林、草原、湿地、海洋等各类生态系统,强化生物多样性保护、重要地理单元(如青藏高原)保护,完善生态修复体系;

  第四编“绿色低碳发展编”,将碳达峰碳中和、应对气候变化纳入法治轨道,规范绿色低碳转型、循环经济发展,搭建低碳发展市场化制度体系;

  第五编“法律责任编”,大幅提高处罚上限、新增多项追责条款,区分违法主体与情节设置差异化罚则,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和公益诉讼制度,强化法律震慑力。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规划法》

  2026年3月12日,经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表决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重要意义:国家发展规划法是以宪法为依据,规范国家发展规划制定、保障国家发展规划实施的基本法律。一是制定国家发展规划法是更好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势的必然要求,对于加强党中央对国家发展规划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更好发挥我们党的政治领导力、思想引领力、群众组织力、社会号召力,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势更好转化为发展优势,具有重要意义。二是制定国家发展规划法是在国家发展规划工作中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在规划工作中贯彻全过程人民民主重大理念,丰富和拓展民主参与的形式和渠道,更好体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三是制定国家发展规划法是坚持好完善好运行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现实需要,有利于在规划工作中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提高国家发展规划工作法治化水平,确保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四是制定国家发展规划法是更好发挥国家发展规划战略导向作用的内在要求,有利于新形势下提升国家规划体系整体效能,健全宏观经济治理体系。

  (二)主要内容:国家发展规划法分为6章,即总则、国家发展规划的编制、国家发展规划的审查和批准、国家发展规划的实施、国家发展规划实施的监督、附则,共38条。

  第一章“总则”,主要规定了立法目的和适用范围,明确国家发展规划工作的指导思想、重要原则和基本要求。国家发展规划法全面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在国家规划体系中具有统领地位。

  第二章“国家发展规划的编制”,主要规定了国家发展规划的主要内容,编制国家发展规划应当遵循的主要原则、工作要求和相关程序。

  第三章“国家发展规划的审查和批准”,主要规定了全国人大审查和批准国家发展规划、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国家发展规划的调整方案等程序。

  第四章“国家发展规划的实施”,主要规定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其他各级各类规划、各类政策措施等对国家发展规划的有效支撑和协同保障制度。国家发展规划法明确要求,国土空间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等各级各类规划要落实国家发展规划,财政、金融等各类政策要服从和服务于国家发展规划,中央财政资金等要素要优先保障国家发展规划确定的重大战略任务、重大政策举措、重大工程项目。

  第五章“国家发展规划实施的监督”主要规定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国家发展规划实施的监督以及其他相关部门的监督职责等。

  第六章“附则”主要对地方发展规划工作的相关要求和国家支持香港、澳门主动对接国家发展规划作了原则规定。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

  2026年3月12日,经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26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一)重要意义:作为新时代实施宪法有关规定、处理民族事务和开展民族工作的基本法律,《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为依法治理民族事务提供了明确法律依据。通过立法,明确国家、社会、公民在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培育中的权利义务关系,总结提炼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好经验好做法,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推动各民族共同走向社会主义现代化。这部法律填补了民族工作领域对于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立法空白,完善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是在民族工作领域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关键之举。《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通过国家立法的形式,明确维护国家统一、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是全体中国人民的共同责任,坚定各族人民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高度认同,用法律武器有效防范和化解民族领域重大风险隐患。

  (二)主要内容: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采用“序言+7章”的体例,共有64条。

  序言重点阐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宣示和明确新时代党和国家关于民族工作的政治立场、具体任务和努力方向,对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提出明确要求。

  第一章“总则”,全面贯彻、具体阐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十二个必须”的核心要义。

  第二章“构筑共有精神家园”,通过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引导各族群众坚定“五个认同”,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保护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提供精神支撑。

  第三章 “促进交往交流交融”,围绕各民族交融的关键环节制定具体措施,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完善民族地区公共服务体系,夯实民族团结社会基础。

  第四章“推动共同繁荣发展”,立足民族地区资源禀赋推动高质量发展,加大扶持力度、完善帮扶机制,支持民族地区特色产业发展。

  第五章“保障与监督”,包括完善财政投入、健全人才培养机制,明确各级政府和部门的监督职责。

  第六章“法律责任”,明确各类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细化行政、民事、刑事责任,规范执法流程,维护法律权威。

  第七章“附则”,明确了法律的实施日期,与民族区域自治法等其他法律法规的衔接,保障法律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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