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26年4月30日修订通过,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
(一)重要意义。有利于推进平安监狱、法治监狱、文明监狱建设;有利于提高教育改造质量,预防和减少犯罪;有利于巩固深化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成果,打造高素质监狱人民警察队伍。
(二)主要内容。共8章121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
一是明确监狱工作的领导体制、方针原则。明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主管本辖区的监狱工作。明确坚持惩罚和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的监狱工作方针及管理、教育、劳动相结合的工作原则。
二是压实安全责任,保障监狱安全。要求根据罪犯的犯罪类型、刑期及危险程度,设置不同戒备等级监狱;明确所在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安全警戒责任,将监狱安全纳入所在地政府安全工作体系。
三是严格规范刑罚执行活动,维护监狱人民警察执法权威。规范监狱人民警察职责权限,严明罪犯考核、奖惩、变更执行场所、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重点环节执法纪律。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程序要求。
四是提高罪犯教育改造质量,促进罪犯重新融入社会。增加对罪犯进行行为规范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等内容;保障罪犯合法权益,增加特许离监、保障罪犯通话及会见律师权利等规定。针对未成年犯身心特点,明确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
(三)涉及财政的内容。明确国家保障监狱的建设和运行,监狱经费列入预算;明确国家提供罪犯劳动必需的设施和经费;明确国家对监狱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给予表彰、奖励。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救助法》
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26年4月30日通过,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
(一)重要意义。有利于坚持党对社会救助工作的全面领导,使社会救助制度成为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的集中体现;有利于形成以基本生活救助、专项社会救助、急难社会救助为主体,社会力量参与为补充,覆盖全面、分层分类、综合高效的社会救助格局。
(二)主要内容。共7章78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
一是健全社会救助体系,完善社会救助体制机制。明确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政牵头、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
二是扩大社会救助范围,强化社会救助兜底功能。明确根据救助对象类型、困难程度等及时有针对性地给予社会救助;增加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作为社会救助对象。
三是体现社会救助便民惠民,提高社会救助服务能力。明确县级人民政府建立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统一受理窗口,及时受理、转办申请事项。
四是统筹社会资源,促进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明确建立和完善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机制,鼓励社会工作专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规定社会救助有关服务事项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实施。
(三)涉及财政的内容。明确各级政府应结合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安排社会救助资金,实施预算绩效管理,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明确财政部门依法对社会救助资金、物资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明确县级以上政府将社会救助制度落实情况纳入绩效评价;明确对在社会救助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给予表彰、奖励。
三、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的决定
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26年6月26日通过,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
(一)重要意义。为遏制审计造假、规范财务审计秩序、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
(二)主要内容。共27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
一是加强党的领导。明确注册会计师行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决策部署,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
二是进一步规范执业行为。明确注册会计师不得通过任何方式出具虚假报告;不得发表不恰当的审计意见或者出具报告;不得冒用他人名义执业;不得采用强迫、欺诈、贿赂、恶性低价竞争等不正当方式招揽业务。
三是完善监管措施。将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由“先照后证”调整为“先证后照”,即申请人先申请执业许可,再凭执业许可领取营业执照。同时,明确对会计师事务所从事上市公司审计服务实施准入管理。明确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负责监督检查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执业情况,并规定监督检查可以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限期整改等监管措施。
四是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将违规出具报告的处罚额度由现行法的最高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提高至10倍;情节严重的,暂停业务直至吊销执业许可;明确因出具虚假报告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注册会计师终身禁业。增设违反执业禁止性规定以及委托人或者被审计单位串通、唆使会计师事务所或者注册会计师出具虚假报告等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五是删去审计事务所和注册审计师相关内容。实践中,审计事务所和注册审计师已按规定全部转为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以后不再批准审计事务所和注册审计师。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2026年4月17日国务院第83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
(一)重要意义。有利于健全完善行政复议体制机制,实质化解行政争议,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
(二)主要内容。共8章77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强调行政复议工作总体要求。注重提升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效能,强化对依法行政的监督,加强行政争议源头治理。完善领导保障机制,明确复议机构职责。
二是对行政复议申请进行细化规定。规定了多项便民举措,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提供便利。细化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对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等适用行政复议前置的具体情形。明确对两个以上国务院部门、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等特殊主体的行政复议管辖。
三是进一步规范行政复议案件办理。健全行政复议委员会制度,细化被申请人自行纠正违法行政行为程序,完善案件审理制度,细化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制度,明确行政协议类和行政赔偿类案件行政复议决定种类。
四是加强行政复议指导和监督。明确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行政复议工作责任制,规定重大事项及时报告制度和行政复议机构向有关机关提出建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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