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深化土地整治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成果,加强和规范社会资本参与土地整治项目管理,牢牢守住耕地红线,扛稳粮食安全政治责任,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自然资源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联合印发《河南省社会资本参与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试行)》(豫自然资规〔2025〕8号,以下简称《办法》)。
一、起草背景
2022年11月至2023年3月,审计署对全国18个省开展了2019至2022年耕地占补平衡相关资金专项审计,指出了我省在已耕种的土地上造耕地、违法占用耕地占而不补等26个问题。2024年10月以来,在刘满仓等人违法违纪案件查办过程中,按照中央纪委国家监委边查边改的要求,省政府在全省组织开展了社会资本参与补充耕地项目专项整治,着力整治虚假招投标、新增耕地不实等5类问题。2025年3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向我省送达《关于对河南省土地整治领域突出问题深入开展专项整治的纪检监察建议》,接到纪检监察建议后,刘宁书记、王凯省长立即批示要求我省启动了深化土地整治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并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的名义印发《河南省深化土地整治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方案要求制定出台《河南省社会资本参与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明确社会资本参与补充耕地项目的准入条件、立项定价、投资回报机制、风险防控措施等。
二、主要内容
《办法》分总则、准入条件、实施方式、定价与支付、监督管理、附则等6章25条,对社会资本参与土地整治项目行为进行了规范。
第一章 总则,共4条,明确了《办法》起草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社会资本参与土地整治项目的基本原则、实施单位等。
第二章 准入条件,共4条,规定了社会资本参与土地整治项目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和参与的具体内容,项目选址的基本条件和负面清单等。
第三章 实施方式,共5条,明确了社会资本方参与土地整治项目的方式,对实施程序进行了规范。
第四章 定价与支付,共5条,明确了社会资本参与土地整治项目的定价机制和资金支付程序,规定了社会资本参与土地整治项目形成补充耕地指标的归属。
第五章 监督管理,共4条,针对全过程监管、建立风险防控机制、加强信用评价等内容提出了要求。
第六章 附则,共3条,对市县执行该文件提出了要求,规定了《办法》的解释权、施行日期、有效期等。
三、重点解读
《办法》是梳理国家社会资本参与土地整治项目相关规定和我省相关实践,充分借鉴外省经验基础上提出的管理办法,《办法》重点聚焦以下内容。
(一)关于社会资本参与土地整治项目的选址原则和条件。《办法》规定土地整治项目要符合各级国土空间规划,并与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林业规划、水土保持规划等其他专项规划相衔接。项目应提升耕地保护效能、优化土地利用结构与布局、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等,促进乡村振兴,推进城乡统筹协调发展。同时要求,严禁社会资本参与的土地整治项目不顾土地实际利用现状,盲目造地、虚假造地。禁止在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自然湿地、25度以上陡坡、城镇开发边界、河流湖泊岸线等不稳定利用区域新垦造耕地,严重沙化土地、严重石漠化土地、河湖管理范围、重点林区及公益林等区域原则上不作为补充耕地来源。严禁在未征得项目实施范围内相关权益人同意前,强行安排土地整治项目。
(二)关于社会资本应具备的条件。《办法》规定参与土地整治的社会资本方应具备与项目建设规模相匹配的投融资能力和建设管理能力,无不良从业记录。禁止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社会资本方参与土地整治项目。
(三)关于社会资本参与土地整治项目的范围。《办法》规定社会资本方按照国家、省土地整治相关规定以及合同约定,通过资金、服务等方式参与土地整治项目建设。项目立项审批、补充耕地数量核定、补充耕地质量鉴定、竣工验收应由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规划设计方案编制、预算书编制、施工监理、勘测定界、竣工决算报告编制应由本项目社会资本方之外,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提供服务。
(四)关于社会资本参与土地整治项目的实施方式和程序。《办法》规定社会资本参与土地整治项目可以采取与政府合作、委托代建等方式。同时还规定社会资本参与土地整治项目的实施程序:(1)立项审批。项目实施单位根据当地年度耕地保护任务、资源潜力等,按照土地整治、高标准农田、耕地质量等相关技术标准,组织编制土地整治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实施单位报请县级政府组织自然资源、发改、财政、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及行业专家论证,论证通过后由县级政府下达立项批复,并及时编制规划设计报告和预算书。
(2)编制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实施单位根据批复的项目内容编制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内容应包括引入社会资本的方式、投资内容、建设内容、实施工期、工程进度计划、资金支付计划、财政支出能力评估等,以及其他需要明确的内容。
(3)社会资本方选择。实施方案经县级政府批复后,由项目实施单位组织公开竞争,按照“限高价、竞低价、保质量”的原则,择优选择社会资本方。
(4)社会资本方退出。社会资本方按照合同约定完成项目建设,县级政府组织自然资源、发改、财政、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及行业专家进行竣工验收,验收通过后完成结算,社会资本方退出。如出现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合同不能履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依法解除合同。
(五)关于社会资本参与土地整治项目的定价。《办法》规定项目立项批复后,县级政府应组织自然资源、发改、财政、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邀请相关行业专家,依据土地整治、高标准农田、耕地质量等相关技术标准,参考当地土地整治项目建设特点、耕地类型与质量状况、新增耕地平均成本等,对规划设计及预算书进行评审论证,合理确定投资定价,切实防止投资定价虚高现象发生。同时要求各地在制定实施方案时,要综合考虑项目投资定价、融资成本、相关行业投资收益率等因素,科学合理确定项目招标底价(最高限价)。
(六)关于社会资本参与土地整治项目的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项目的全过程监督与管理。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补充耕地非农建设管控监督,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补充耕地种植用途管控监督,发改、公安、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履行监督责任。同时要求各地应规范社会资本方参与土地整治项目建设的信用管理。
河南省自然资源厅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社会资本参与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