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财政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政策解读
【大 中 小】 来源: 作者: 时间:2025-10-10 16:32 浏览人次

《河南省省级财政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办法》

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地质勘查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提高项目质量和省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省自然资源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自然资规〔2023〕6号)《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矿产资源勘查与保护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豫财环资〔2025〕31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地质工作实际,制定了《河南省省级财政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一)2019年,自然资源部下发了《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自然资规〔2019〕7号),2023年修订为《关于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自然资规〔2023〕6号),明确:“矿产勘查分为普查、详查、勘探三个阶段”“中央或地方财政出资勘查项目,不再新设置探矿权,凭项目任务书开展地质勘查工作”等内容。之前有关项目管理办法中关于勘查阶段、探矿权办理的相关内容不再适用。

  (二)2022年,我省完成地勘事业单位重塑性改革,整合地勘单位原分散且相互交叉的职能,形成省地质局、省地质研究院、省豫地科技集团“一局一院一集团”地质工作格局,项目申报、管理流程需按新的架构进一步理顺。

  (三)2025年,省财政厅下发《河南省省级矿产资源勘查与保护资金管理办法》(豫财环资〔2025〕31号),资金支持范围、管理流程等较原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也有较大调整。

  (四)正在实施的新一轮找矿突破战略行动对项目勘查成果提出了更加严格、明确的要求,矿产资源专项审计提出项目实施中钻探等工程外协问题,近年来对勘查成果发布、数据保密、绿色勘查也提出了更高要求。上述事项需进一步明确。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10章64条,分为总则、项目日常管理机构、立项审查及项目库建设、项目核准及承担单位确定、设计审查、过程监管、野外及成果验收、绩效管理、权益维护、附则10章,以项目立项—实施—监管—验收—权益维护为主线,涵盖项目完整周期。

  (一)明确项目日常管理机构及专家库有关要求。省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办公室受省自然资源厅委托,承担项目管理具体事务。设立专家组,负责项目各环节工作,规定了入库专家具体要求。

  (二)明确建立项目库,未入库项目原则上不安排财政资金。规定区域地质调查、矿产地质调查项目一般由省自然资源厅提出,其他项目由省自然资源厅提出或由单位申报,增加了企业申报项目,确定了申报、汇总程序。

  细化了合规性审查限制勘查范围重叠查询情况,包括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矿产资源规划区块、已设矿业权、已出让矿业权、已列入出让计划的拟出让区块、储量数据库查明矿产资源储量估算范围等限制勘查范围重叠。

  (三)改变以往单一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新增委托方式。

  (四)允许采用联合体方式进行项目招标,规定联合体方仅承担钻探、物探等方法方技术类工作。对项目工作量分包做出规定。

  (五)过程监管中明确了项目临时用地、安全生产、绿色勘查、钻探工程实施前论证、连续钻孔未见矿处置、单位技术负责人现场指导等有关要求,简化了监审要求,要求项目不能按期完成需向省厅申请延期等。

  (六)项目设计审查、野外和成果验收要求进一步细化,规定矿调项目需同时提交找矿靶区方案、新增资源量项目由省级储量评审机构评审等要求。

  三、需要重点说明的情况

  《办法》部分内容较以往项目管理办法(规程、规定)有较大程度改变。

  (一)项目申报改变以往每年申报,采用建设项目库方式,未入库项目原则上不安排财政资金,固体矿产勘查项目范围限制新增水源地保护区、城镇开发边界等。

  (二)项目钻探、物探等工作量单位本身难以独立完成的,需在招标前签署联合体协议,以联合体方式投标,联合体各方需共同与省自然资源厅签订项目勘查合同。

  允许分包的工作量仅限于在项目中为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的样品分析测试。

  (三)项目实施前需向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按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加强安全生产、绿色勘查。

  地热、气体钻孔和设计孔深超过2000米的固体矿产勘查钻孔,由项目办组织进行孔位论证和终孔验收;连续实施2个钻孔未达地质目的时,必须暂停钻探施工,由项目承担单位重新组织进行技术论证。

  上述规定杜绝连续施工未见矿钻孔、为完成工作量而完成工作量的现象。

  (四)基础类项目圈定的找矿靶区,需同时按项目库建设要求编制入库项目实施方案(设计),作为成果报告的附件提交审查。提交新增资源量的项目由省级储量评审机构进行储量评审和成果验收,分别出具储量评审意见和成果验收意见。

  (五)项目实施应切实做好地质资料的保密管理工作,按照《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省财政地质勘查项目成果信息发布的通知》(豫自然资发〔2024〕49号)发布项目勘查成果。


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财政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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