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为更好支撑全省高质量发展和高效能治理,有效落实各级各部门关于“十五五”规划安排部署,现就进一步加强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以下简称市县总体规划)实施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发挥国土空间规划基础作用,与省市县“十五五”规划和行业相关专项规划充分衔接,依托自然资源管理与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为各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涉及空间利用的专项规划主动提供底图,前置协调解决空间矛盾。经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是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是详细规划的依据、相关专项规划的基础。总体规划确定的战略目标、约束性指标、空间结构、规划控制线、保护名录、设施布局等,应通过下位规划深化落实。相关专项规划要相互协同,并与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做好衔接。
二、建立总体规划动态调整完善机制
基于总体规划体检评估成果,综合新形势新需求,确有需要的可按照正向优化标准开展总体规划动态调整完善工作。规划动态调整完善包括规划动态维护和规划修改。规划动态维护主要是在严守空间安全底线,不突破各级总体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不改变总体规划确定的空间结构和格局的前提下,对三条控制线、规划分区、中心城区用地规划布局、城市重要控制线具体用地布局、重点建设项目清单等内容进行优化。如经评估,有必要对规划范围、总体格局、目标指标、主体功能定位、增设规划分区类型等调整的,应按法定程序修改规划。
市县总体规划动态维护成果报省政府审批,郑州市总体规划动态维护成果经省政府审核同意后报自然资源部备案。动态调整完善工作中涉及规划修改的,可以市为单位统一提出申请,经原规划审批机关同意后,由相关县(市、区)编制规划修改方案按程序报原规划审批机关审批。规划动态调整完善成果获批后作为规划管理和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的依据。
三、严格规划修改程序
在总体规划动态调整完善工作之外,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照法定程序修改市县总体规划。
(一)因国家和省重大战略实施、重大政策调整、重大项目建设确需修改的;
(二)因行政区划调整确需修改的;
(三)因上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依法发生变更,对涉及的规划提出修改要求的;
(四)经规划评估确需修改的;
(五)原规划审批机关认为确需修改或法律、法规规定需修改的其他情形;
需要修改市县总体规划的,由同级政府就是否符合规划修改情形、必要性等编制专题报告,逐级报省政府。省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专题报告进行研究,符合规划修改情形且必须修改的,由省政府批准同意修改规划。市县政府负责组织编制规划修改方案,在履行规划草案公示、专家论证、同级人大审议等法定程序后,逐级报省政府,省政府组织省自然资源厅等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由省政府批准。国批城市总体规划修改按程序报国务院批准。
四、加强市县总体规划与专项规划、详细规划的传导衔接
市县要及时对接同级“十五五”规划和涉及空间开发保护利用的专项规划,将涉及空间开发保护利用主要内容和重点建设项目清单纳入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在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调整完善时,应充分征求各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在规划“一张图”上统筹解决空间矛盾冲突,保障各类项目空间需求。涉及空间开发保护利用的专项规划应加强与同级国土空间规划的衔接,报批前做好衔接一致性审查。鼓励专项规划与总体规划合并编制,将专项规划内容作为总体规划的专章,直接在总体规划中明确空间安排。
鼓励各地按需编制详细规划,不要求详细规划全覆盖,各地可制定“总规传导台账”,将总体规划确定的功能定位、底线管控、人口指标、指标容量、设施配套等要求分解落实到每个详规单元,确保总体规划确定的各项指标,不超不漏落实到详细规划中。详细规划应报有法定审批权的市县政府批准后实施,不得违规下放详细规划审批权限。
五、加强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管理
能源、交通、水利、矿山、通信、邮政、军事、外交等相关建设项目(项目具体类型见附件),可按照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类型开展用地报批。因实施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确需修改市县总体规划的,规划修改方案可随同单独选址项目用地报件一并报批。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实施过程中遇到重要问题和事项及时向省自然资源厅报告,国家和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