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规划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为更好保障各行业项目建设空间,强化专项规划与国土空间规划的有效衔接,节约集约使用土地资源,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专项规划主要是指对项目用地做出安排的涉及空间利用的省市县各级各类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专项规划应在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总体规划)指导约束下编制,并做好与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的衔接。专项规划中应包含空间利用专章,在专章中明确建设项目的名称、数量、用地规模、空间布局、建设时序等,专章内容须符合《河南省专项规划与国土空间规划衔接技术导则(修订)》(详见附件)。规划编制部门应充分考虑开发保护活动的空间需求,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做好与同级国土空间规划的衔接核对,协调解决空间矛盾、邻避关系等,衔接核对通过后按程序开展报批。
二、专项规划编制和衔接要求
(一)规划成果基本要求
专项规划要遵循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重要目标指标、空间开发保护要求等,不得违背国土空间规划有关强制性内容。涉及空间利用的内容要充分衔接已批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有效处理各类空间矛盾冲突,合理确定项目布局,对于能够确定选址的项目应在图上明确位置,对于有初步选址意向的项目可采取示意形式上图,对于暂时难以确定选址的项目可制定项目清单。
(二)规划成果编制标准
专项规划中涉及空间利用的内容,要以最新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为底图开展编制,规划用地分类应当符合自然资源部印发的《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要求,文本、图件和数据库应符合《河南省专项规划与国土空间规划衔接技术导则(修订)》要求。
(三)规划衔接核对内容
专项规划与国土空间规划衔接核对的内容包括:专项规划中涉及空间利用的内容与总体规划确定的空间布局、“三区三线”及其他重要控制线、强制性内容、约束性指标和空间管控要求等是否存在不可协调的空间矛盾等,与已纳入规划“一张图”现行有效的详细规划、其他专项规划是否存在不可协调的空间矛盾等。
三、有关要求
(一)强化工作统筹
总体规划、详细规划是用地报批、核发许可的法定依据,各级人民政府要协调相关部门做好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与各类专项规划的统筹衔接。对于确需编制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安全韧性等与城市空间安排密切相关的专项规划,鼓励将其纳入同级总体规划作为专章进行编制。对于已编制未批复的开发区国土空间规划,可将规划成果深化完善为详细规划,按照详细规划履行报批程序后实施;对于已批复的开发区规划,达到详细规划编制深度的,及时将规划成果按照详细规划汇交要求汇交至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以下简称规划“一张图”),作为详细规划管理和实施;已批复但未达到详细规划编制深度的,可作为指导本区域详细规划编制的依据,也可修改完善至详细规划深度,作为详细规划管理和实施。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积极向编制专项规划的同级部门提供最新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和相关国土空间规划成果,做好专项规划与国土空间规划衔接核对。
(二)及时汇交成果
专项规划批准后,规划编制部门应及时将规划成果空间利用专章等相关内容送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程序汇交至规划“一张图”(汇交要求见附件),以此保障空间利用需求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专项规划修改涉及用地需求发生重大变化的,规划编制部门应再次会同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做好规划衔接,并将修改后的规划成果空间利用专章等相关内容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程序在规划“一张图”中予以更新。
(三)做好规划传导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通过多种方式,将已汇交至“一张图”的专项规划的空间需求纳入总体规划或详细规划。不同专项规划涉及使用同一空间的,应充分考虑空间分层使用,或基于相关管控要求统筹解决空间矛盾。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河南省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编制目录清单管理办法(试行)〉及〈河南省省级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编制目录清单〉的通知》(豫规委办文〔2023〕5号)、《河南省专项规划衔接技术导则(试行)》同步废止。各地可结合本通知要求,细化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政策措施,统筹做好专项规划与国土空间规划的有效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