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依据 | 实施部门 |
1 | 对无线电频率使用人的行政征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1993年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128号发布,2016年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72号修订)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使用无线电频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无线电频率占用费。 《无线电管理收费规定》(计价费〔1998〕218号)第四条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根据《条例》规定的权限收取注册登记费和频率占用费。(一)通信范围或者服务区域涉及两个以上的省或者涉及境外的无线电台(站),中央国家机关(含其在京直属单位)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站),其它因特殊需要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站),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收取注册登记费和频率占用费;(二)除上述(一)外,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收取注册登记费和频率占用费。 | 无线电管理局 及各无线电中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