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工作的意见

发布时间:2026-07-13 10:06 信息来源:煤矿安全监管处

豫应急〔2026〕71号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应急管理局、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消防救援局,各产煤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航空港区应急管理局、财政金融局、建设局、生态环境和城市管理局、交通枢纽局、市场监管和营商环境局、消防救援局,各县(市)财政局,省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强化我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工作,规范举报处置办理,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举报受理

  (一)应急管理部门监管行业领域以外举报受理问题

  1.河南省安全生产举报平台收到住建、交通、市场监管、消防、煤矿领域举报,通过举报平台进行转办。

  2.住建、交通、市场监管、消防、煤矿领域以外其他行业领域举报,应当告知举报人向负有相关职责的部门举报,或者依法转由负有相关职责的部门处理。

  (二)以下情形不予受理

  1.举报事项与安全生产无关的。

  2.无明确被举报对象、具体违法事实或未提供有效证据线索的。

  (1)不能提供有效现场信息,仅提供自媒体网络平台截图,或仅以文字形式概括描述隐患、批量举报同一类问题;

  (2)未提供具体时间、地点、人物等有效证据线索,采用统一模板化话术、重复性图片或者视频进行“扫街式”举报。

  3.举报事项已受理或者已办结,在无新的有效证据情况下对同一事项重复举报的。

  4.举报事项为正在组织调查,或者已经批复结案的生产安全事故的。

  5.通过举报方式提出咨询、政府信息公开、信访、行政复议、检举控告等事项的。

  6.法院、仲裁机构等已经处理过相关争议的或依法应当通过诉讼、行政复议、仲裁等法律途径解决的举报事项。

  二、举报核查

  经核查属实的事故隐患,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整改,并督促落实到位确保闭环。

  经核查属实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关部门应当依法立即予以纠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举报人对核查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反馈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核查处理部门的上一级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上一级部门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组织复查,通过复查确认无误的予以办结;复查发现核查结果存在问题的,由负责复查的部门重新组织核查。

  超期、重复提出复查申请的,应当告知举报人不符合复查条件;越级提出复查申请的,应当告知举报人向相应层级有复查权的部门提出;对核查结论的复查超出本部门职责权限的,应当告知举报人通过其他渠道反映问题。

  举报人对复查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申请的,不予受理。

  三、奖励发放

  (一)奖励发放条件

  举报事项符合受理条件的均应受理核查,但奖励仅限于符合本意见规定的举报奖励情形。

  (二)以下情形不予奖励

  1.举报人通过非法途径收集、制造有关举报证据材料,或者故意诱导生产经营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2.举报人存在就举报事项向被举报单位或者个人提出有偿撤销举报等敲诈勒索情节的。

  3.举报人参与实施违法行为,或者通过教唆、授意等方式指使他人实施违法行为后,再就该违法行为进行举报的。

  4.涉及事故瞒报谎报的举报线索,公安机关、法院、人社部门等已披露有关信息或者已作出裁决、裁定的。

  5.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不予奖励的其他情形。

  四、诬告陷害举报事项处理

  发现举报人虚构、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或者生产经营单位的,移交公安机关追究相关责任。适时公布负面典型案例,引导合法举报。

  五、举报结果反馈

  电话、举报系统等形式反馈与书面反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河南省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豫应急〔2025〕43号)附件中河南省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情形同时废止。

  

        附件:河南省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情形


  河南省应急管理厅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河南省消防救援局

  2026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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