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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豫剧保护传承发展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情况

序号

单位

意见建议

是否采纳

1

个人

建议是在十五五规划中,把“豫剧博物馆”列入省政府的盘子里。

未采纳。核心诉求已在条例第十一条“科学确定政府投资建设豫剧博物馆……规划目标”呈现;“列入十五五规划省政府盘子”属于具体规划实施事项,并非本条例立法调整的制度规则范畴。

2

个人

邮件里未附件

未采纳。该意见未附带具体立法建议内容。

3

西华县豫剧艺术中心

县城如果有剧院或剧场,建议剧团合并管理。

未采纳。条例第七条已明确对基层豫剧表演团体的扶持政策,管理体制优化需按现有相关规定统筹协调,立法不宜作出具体限定。

恢复豫剧团的独立性。

未采纳。剧团独立性涉及院团管理体制、隶属关系等行政统筹事项,并非本条例立法调整的制度规则层面内容;条例侧重通过扶持政策保障院团健康发展,具体管理体制需结合实际情况优化,立法不宜作出刚性规定。

解决豫剧团的编制固化问题。

未采纳。编制固化问题属于编制管理、人力资源配置等专项行政事项,由编制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相关规定统筹解决;本条例侧重豫剧保护传承的制度保障,不涉及具体编制管理细节。

4

中牟县豫剧团

政府购买惠民演出。政府每年以8000元/场购买“送戏下乡”200场、“戏曲进校园”中小学至少每校1场。

未采纳。条例第二十四条已明确“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组织惠民演出”“支持豫剧进校园”的核心要求,核心诉求已得到回应;“8000元/场”“200场”“每校1场”等属于具体执行层面的量化标准,需结合各地财政承载能力、演出需求动态调整,立法不宜作出刚性限定。

解决演职人员编制问题。为确保人才不流失,需政府核定编制至少30个。

未采纳。演职人员编制核定属于编制管理部门的专项工作,“至少30个”的具体数量需结合剧团规模、区域豫剧发展基础等实际情况统筹确定;本条例侧重通过人才培养、激励保障等制度支持豫剧人才队伍建设,不涉及具体编制数额的刚性规定。

配备配齐排演剧目基础设施。灯光音响、服装道具、排演场所等及时更新与维护,确保高质量排演顺利进行。

未采纳。条例第六条已明确“配套排练、展示、舞美设施设备存放等场馆建设”,第二十六条提及数字化保护与设施保障,核心诉求已在立法中确立保障方向;具体设施的更新维护属于院团运营和政府部门日常监管的执行层面事项,立法无需作出细化规定。

5

个人

第二章第十一条“本省……等公共文化场馆”后,建议加上“以及公园、街区”等公共场所,因为北京等不少地方都开展了在编艺术家利用周末假日到公园街头为群众义演活动。

未采纳。条例第十一条已明确“鼓励本省……公园……等免费或者优惠为豫剧公益性活动提供场地”,已充分涵盖公园、街区等公共场所支持豫剧活动的诉求,无需在条文表述中额外重复增设。

第二章第十四条“建立豫剧保护传习基地”后,建议加上“支持豫剧与其他剧种加强交流,在取长补短中发展完善。”

未采纳。条例第二十八条明确鼓励豫剧学术交流、理论研究,第二十九条规定深化中外艺术合作,已涵盖与其他剧种交流借鉴的核心精神;具体交流活动属于行业发展层面的自主行为,立法无需作出细化表述。

第二章第十四条“健全豫剧保护传承发展体系”后,建议加上“规划建设河南省豫剧博物馆,支持各地建造豫剧名家纪念馆。”

未采纳。条例第十一条已明确“科学确定政府投资建设豫剧博物馆、豫剧名家纪念馆(故居)等规划目标”,相关建设要求已在立法中明确,核心诉求已得到充分覆盖,无需重复增设表述。

第四章第二十五条第三段后,建议加上“鼓励豫剧出海,加强豫剧与歌剧等世界各大艺术门类交流,使之成为传播中国文化的金名片。”

部分采纳

 


责任编辑:张丛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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