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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商务厅

《关于加强未被污染输液瓶(袋)回收企业

​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来源:本站 时间:2026-01-13 点击数: 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10部委《关于印发医疗机构废弃物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卫医发〔2020〕3号)要求,严格按照“闭环管理、定点定向、全程追溯”原则,进一步规范我省未被污染输液瓶(袋)回收处置工作,河南省商务厅会同河南省卫生健康委、河南省生态环境厅起草了《关于加强未被污染输液瓶(袋)回收企业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省内相关回收企业公开征求意见。反馈意见和建议(加盖单位公章),请于1月27日前扫描上传至指定邮箱:swltc2024@126.com。为便于沟通,请在意见后附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0371-63576805。


  附件:关于加强未被污染输液瓶(袋)回收企业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2026年1月13日


附件


关于加强未被污染输液瓶(袋)

回收企业管理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郑州航空港区商务、卫生健康、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10部委《关于印发医疗机构废弃物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卫医发〔2020〕3号)要求,根据全国统一大市场相关文件精神,加强未被污染输液瓶(袋)回收企业管理,引导行业规范化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回收输液瓶(袋)企业条件

  (一)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营业执照上应有“再生资源回收”或者相关内容。

  (三)在商务部的再生资源备案系统里备案通过。

  (四)有固定的经营场所,租期至少5年,场地面积和业务量相匹配,设备设施、收储条件应符合相关要求。

  (五)已取得环评相关手续。

  (六)有溯源信息系统,具备完整的来源去向台账。

  (七)诚信经营,近三年未上过“信用中国”的黑名单和无行政处罚记录。

  二、明确组织工作程序

  (一)企业自愿申报,向所在地县(市、区)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材料。

  (二)省辖市商务主管部门牵头,联合生态环境、卫生健康等部门审核材料、进行现地察看。

  (三)省辖市商务主管部门对通过审核的企业在官网上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四)公示无异议后,应及时向同级卫生健康委、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通报并定期向社会公布企业情况。

  (五)向省商务厅报备公布企业情况。

  三、督导企业加强自律

  企业要严格遵守国家和河南省有关输液瓶(袋)回收管理工作的相关政策规定,开展回收工作。要完善设备设施、诚信经营、安全生产、规范管理,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和行业管理。要建立经营情况定期统计和报送机制,应行业管理部门要求能及时真实准确反馈经营情况,为行业主管部门科学施策提供支撑。

  四、加强协同监管

  各级商务、卫生健康、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加强沟通协同,建立工作机制,加强监管,共同持续推进工作开展。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牵头组织辖区内未被污染输液瓶(袋)回收企业名单定期公布事宜,并结合辖区内实际情况出台文件或规定,规范相关工作,按照“有进有退”的原则,实施动态管理。卫生健康部门按照“谁发证谁管理”原则,在产生环节,指导医疗机构做好未被污染输液瓶(袋)的收集,集中移交回收企业。生态环境部门指导回收企业依法依规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严格落实污染防治责任。

  五、有关要求

  (一)各地可以结合当地实际,在不违背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原则下,细化有关要求,常态化推进工作开展。

  (二)此前省商务厅印发的《河南省商务厅关于面向社会征集医疗机构未被污染输液瓶(袋)回收企业的通知》(豫商流通函〔2020〕84号)、《关于组织推荐未被污染输液瓶(袋)回收示范企业工作的通知》(豫商流通函〔2021〕70号)、《河南省商务厅关于建立输液瓶(袋)回收企业目录库的通知》(豫商流通〔2023〕20号)等文件作废,今后不再组织企业入库遴选工作。原遴选入库企业需重新申报,按程序公布。向社会公布的回收企业仅供各级医疗机构选择参考,不作为市场准入依据。

  (三)各地商务主管部门每半年组织一次企业经营情况统计,并于每年7月15日报送上半年数据,次年1月15日报送上年度数据。统计表见附件。

  附件:未被污染的输液瓶(袋)回收企业经营情况统计表


附件

河南省商务厅<br><br>《关于加强未被污染输液瓶(袋)回收企业<br><br>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附件下载:关于加强未被污染输液瓶(袋)回收企业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w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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