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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认定为职业伤害的情形有哪些?
 
    来源: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时间:2026-03-30 10:51      浏览 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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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就业形态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确认为职业伤害:

  (一)在执行平台订单任务期间,因履行平台服务内容受到事故伤害、暴力等意外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二)在指定时间前往指定场所接受平台企业常规管理要求,或者在执行平台订单任务返回日常居所的合理路线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三)在执行平台订单任务期间,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四)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五)新就业形态人员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在平台就业期间旧伤复发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确认为职业伤害的其他情形。

  新就业形态人员符合前款的规定,但是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人在执行平台订单任务中伤亡的,不得确认为职业伤害: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执行平台订单任务期间”指新就业形态人员从事与执行平台订单任务有关的工作,原则上应掌握自接单开始执行之时起,至该接单任务完成之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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