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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主题分类: 建议 
标  题:  关于省十四届人大四次会议第574号建议的答复
成文日期:  2026年06月30日
发布日期:  2026年07月02日
发文字号:  豫人社建提 〔2026〕5 号
失效时间:  
关于省十四届人大四次会议第574号建议的答复

您提出的《关于优化工伤保险机制为企业纾困的建议》(第574号)收悉,感谢对工伤保险制度的关心关注!我厅高度重视代表建议办理工作,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放宽超龄劳动者工伤保险参保限制”的建议

您的建议与国家正在推进的顶层改革方向高度契合。2026年5月10日,人社部等五部门联合发布《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7月1日起正式施行,第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超龄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并缴纳工伤保险费,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超龄劳动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按照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障待遇。超龄劳动者工伤保障办法另行制定。”待国家超龄劳动者工伤保障办法政策出台后,我省将按照要求把超龄劳动者纳入工伤保险保障范围。

为维护超龄劳动者合法权益,今年初我厅联合省财政厅等部门印发了《关于在全省开展补充工伤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在全省范围内推开补充工伤保险(职业伤害保险),明确将超法定退休年龄且不超过70周岁的从业人员纳入保障范围。这一举措正是为了在国家正式新规落地前,率先解决企业“想保不能保”的难题,目前企业可依据该试点政策,为招用的超龄人员办理参保手续,有效化解用工风险。

二、关于“对标浙江省统一并降低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赔付标准”问题

我省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是2007年《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确定的标准,该标准与发达省份相比,相对我省经济发展水平,确实给企业带来了巨大的支付压力。为降低企业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赔付负担,我省推行的补充工伤保险(基本工伤补充保险)已直接将“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偿金”纳入赔付项目。若企业自愿投保该补充险,当工伤发生时,承保机构将按约定(如五级7-11万元、六级6-10万元等)支付补偿金,这能在实际层面直接冲抵企业依法需支付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三、关于“调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及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支付条件给予协商空间”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二者性质不同、资金来源不同。目前我省在社保经办中强调优先保障职工权益到位,防止基金支付后企业拖欠个人补助金引发纠纷。您的建议我们将认真研究,下一步在修订完善社会保险经办规程时予以考虑。

感谢您对我省工伤保险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您反映的基层诉求与国家改革方向完全一致。我厅将密切关注国家超龄劳动者工伤保障办法政策的出台,及时研究制定河南省的贯彻落实意见,确保国家政策无缝衔接、落地见效,切实帮助企业纾困解难,保障劳动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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