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入适老模式无障碍阅读
首页> 政务公开 > 信息公开 > 法定信息公开内容 > 其他法定信息 > 建议提案办理公开 > 建议答复
发文机关: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主题分类: 建议 
标  题:  关于省十四届人大四次会议闭字第5号建议的答复
成文日期:  2026年06月30日
发布日期:  2026年07月02日
发文字号:  豫人社建提 〔2026〕30 号
失效时间:  
关于省十四届人大四次会议闭字第5号建议的答复

您提出的《关于严肃公正规范工伤认定与伤残评定切实维护企业与职工合法权益的建议》(闭字第5号)收悉,感谢您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的关心支持!我厅高度重视代表建议办理工作,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工伤保险是对劳动者职业伤害的保障,我国工伤保险制度从建立到改革发展走过了70多年的历程,已初步构建起了工伤预防、待遇补偿和工伤康复三位一体的制度体系,在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维护工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近年来,我省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牢固树立“公平公正、依法依规”的工作理念,将工伤认定与劳动能力鉴定工作作为保障民生、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抓手,采取了一系列措施确保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规范。

一、在工伤认定方面。从2003年国务院颁布《工伤保险条例》开始,2010年国务院对《工伤保险条例》进行修订,工伤认定的法定标准已全国统一。人社部于2011年出台了《工伤认定办法》,对工伤认定程序、时限、举证责任进行了明确要求,并先后印发《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三)》,对认定中的“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职工“上下班途中”“非本人主要责任”等焦点问题统一了认定口径。随着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的发展完善,我省为了规范工伤认定工作,先后出台了《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伤认定工作的意见》等规定,对劳动关系确认、超龄人员工伤认定、劳务派遣用工工伤认定等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统一了工伤认定标准,极大压缩了随意裁量的空间。目前我省正在进行《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修订工作,将进一步明确工伤认定工作管辖权限和认定程序,为全省工伤认定工作提供更加明确的法律依据。执行层面,我省注重业务培训,定期邀请人社部、省高院领导对工伤认定工作进行授课,要求全省坚决执行国家规定,明确各类焦点问题和疑难复杂案件的裁判尺度,统一证据规则和认定标准,严格约束裁量权,对企业举证与职工举证同等对待,不偏袒、不苛责,确保双方当事人平等享有陈述、申辩和质证的权利。

二、在劳动能力鉴定方面。《工伤保险条例》中已确立两级鉴定制,明确鉴定条件、专家库组建、结论时限与送达规则。2012年河南省出台《河南省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细化了专家库管理、鉴定流程、结论公示、再次鉴定与复查程序。并先后印发《关于规范劳动能力鉴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加强河南省城镇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工作的通知》等规范性文件,统一材料审核、医学检查、专家合议、结论送达、公示核查的省内标准。2025年,人社部和国家卫健委联合印发《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统一适用范围、标准化申请受理、规范化鉴定实施,同时对救济与复查、风险防控方面进行了规定。在鉴定标准方面,国家制定了《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标准,是全国工伤、职业病致残等级鉴定唯一法定的医学分级标准,覆盖全身各部位损伤与职业病,明确等级划分、晋级原则、原有伤残处理、护理依赖分级,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进行了三次调整。执行层面,我省不断加强对各地市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定期开展业务培训和质量抽查,确保全省鉴定标准和尺度统一。同时,加强鉴定专家队伍的培训管理和监督执纪,进一步完善专家遴选、培训、考核和退出机制,优化专家库结构,提高专家队伍整体素质。整体上看,我省劳动能力鉴定工作严格执行国家标准,程序严谨、统一规范,能够有效维护工伤职工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

三、在事项流程公开透明方面。从顶层设计来说,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的制度与标准是全面公开的,我省目前严格执行《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并配套《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河南省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等法规政策,均主动公开、全网可查。同时,我省全面推行工伤认定与劳动能力鉴定“一网通办”,在省政务服务网、“河南12333”等平台公开统一材料清单、流程图、时限、收费标准、咨询电话,实行“一次性告知”制度,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坚持推行关键节点公示制度,对拟认定为工伤的案件在用人单位所在地进行公示,对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采取人社部门官网、单位内部多重公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印发《河南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对举报伪造材料、专家舞弊、违规认定等行为,经查实给予现金奖励,并在人社部门官网设置行风热线和监督举报专栏,畅通问题反馈渠道。

四、在压实主体责任方面。随着工伤保险政策的不断完善,我省形成了“制度闭环、层级负责、从严追责”的责任监管体系,通过省级统筹和属地管理,全省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办法、待遇标准、经办流程全部统一,确保在全省范围内尺度一致、责任可溯。建立工伤认定与劳动能力鉴定内部复核制度,对重大、疑难案件实行会审,定期开展案卷评查和专项督查。同时持续规范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各岗位权限责任,按照岗位设置符合决策、执行与监督相互分离,以及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的原则,巩固完善经办、初审、复核的岗位制约机制。

五、在优化服务方面。2020年6月,涵盖工伤保险业务经办全流程的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在全省统一上线运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支付实现一网通办,全面实现全省所有参保单位和工伤职工的信息实时共享、交互以及电子化留存,推行简易程序和上门服务,降低群众办事门槛,为广大工伤职工提供了更为便捷、高效、优质的服务体验。2026年,我省将省本级的劳动能力初次鉴定事项下放至各地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实行属地管理,进一步理顺了管理服务体制,提高了工作效率。同时,我省加快推行工伤保险“一件事”,搭建河南省社会保障信息系统“工伤保险一件事”智能办理中枢,对工伤保险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申领全流程事项集成受理、智能推送、协同办理,进一步优化办事流程,压缩办理时限。

六、在畅通救济渠道方面。我省的工伤认定结论书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均明确要求公开载明依据、条款和救济途径。《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也详细规定了再次鉴定、复查鉴定的程序办法。我省通过加强政策宣传与指导,以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工伤保险法律法规和政策,引导企业依法参保、规范用工,引导职工理性维权,坚决保障当事人依法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通过上述积极措施,有效压缩了灵活裁量的空间,极大减少了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工作裁量随意性,但相关工作仍需继续优化,您的建议切中要害,为我们改进工作指明了方向。

下一步,我厅将以此次建议办理为契机,全面梳理问题短板,系统推进制度建设和流程再造,不断规范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工作。一是开展推动纠治骗取套取工伤保险基金专项行动。将认定鉴定管理不规范及工伤保险待遇冒领问题列为重点整治内容,全面排查梳理近年来审计、巡视、专项检查、信访举报、12333热线、大数据筛查发现的相关问题,建立问题台账,细化问题描述、涉及金额、责任主体,实行调度通报制度,加强实地督导检查,注重标本兼治,既集中力量纠治当前突出问题,打击违规违法行为,又深挖问题根源,找准制度漏洞和监管短板,坚决防止和杜绝任何不良利益链的形成。二是加快修订《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强化工伤认定工作指导。积极与省人大常委会沟通,推动新修订的《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加快定稿落地,在修订稿中明确工伤认定工作管辖权限和认定程序,增加劳动能力鉴定申请、送达,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的相关条款,以法规的形式进一步规范我省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另一方面,面向全省广泛征集工伤认定、工伤待遇支付案例和疑难问题,进一步统一全省工伤保险资格、待遇认定等法律适用,通过具有代表性、可操作性及参考性的典型案例,加强对复杂问题特别是新型就业形态从业者、劳务派遣人员等疑难案件的裁判引导,确保全省标准统一。三是继续加强对劳动能力鉴定专家的监督管理。对劳动能力鉴定专家加强廉政培训和警示教育,严把劳动能力鉴定专家库入口关,定期对专家库成员进行调整和补充,实行动态管理。结合专项行动组建督导检查组,不定期前往劳动能力鉴定现场进行抽查检查,对发现的违规违法问题严肃追责问责,发现专家有接受他人请托、提供虚假鉴定意见等情况的,立即解聘,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畅通监督举报渠道,支持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劳动能力鉴定中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投诉,对举报投诉案件严格查处落实,确保鉴定结论公平公正、程序规范,坚决杜绝选择性鉴定、随意性鉴定。

您的建议给我们的工作提供了动力和思考,我们将进一步认真研究,推进我省工伤保险工作高质量发展。

再次感谢您对我省工伤保险工作的关心支持!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