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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主题分类: 提案 
标  题:  关于省政协十三届四次会议第1340223号提案的答复
成文日期:  2026年07月17日
发布日期:  2026年07月20日
发文字号:  豫人社建提 〔2026〕74号
失效时间:  
关于省政协十三届四次会议第1340223号提案的答复

您在省政协十三届四次会议上提出《关于将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纳入我省律师职称评定体系的建议》(第1340233号)收悉,感谢您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的关心支持!我厅高度重视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经会同省司法厅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我省公职律师及公司律师现状

目前,关于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管理的规范性文件主要是《河南省司法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公职律师管理实施办法〉和〈河南省公司律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豫司办〔2019〕26号)。2019年8月上述文件印发后,我省公职律师、公司律师队伍健康发展。目前,全省公职律师已发展到6062人、公司律师发展到1481人。在《公职律师管理办法》中明确了公职律师是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中的公职人员,在本单位从事法律事务工作,接受所在单位的管理、监督,根据委托或者指派办理法律事务,不得从事有偿法律服务,不得在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兼职,不得以律师身份办理所在单位以外的诉讼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在《公司律师管理办法》中明确了公司律师,是指与国有企业订立劳动合同,在本企业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员工。公司律师应当接受所在单位的管理、监督,根据委托或者指派办理法律事务,不得从事有偿法律服务,不得在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兼职,不得以律师身份办理所在单位以外的诉讼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

二、当前省内外律师职称评审条件

目前,我省律师职称评审主要依据《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律师系列中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豫人社办〔2018〕110号)《通知》明确了律师职称评审适用于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成立的律师事务所及法律援助中心执业的专职律师,没有对公司律师、公职律师的职称评审做出明确规定。甘肃省在《甘肃省律师系列职称评价条件标准(试行)》第一章第二条规定:“本评价条件标准适用于在全省各类企事业单位中从事律师业务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才”,包含公司律师;山东省按照《山东省司法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律师职称评价标准条件(试行)的通知》(鲁司〔2020〕99号)第一章第二条规定:“本标准条件适用于全省专职从事律师业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包含公司律师;2021年江西省在《江西省律师职称申报条件》中明确,除具有公务员和参公事业单位身份的律师不能申请律师职称外,专职律师、兼职律师和公司律师、不具有公务员和参公事业单位身份的法律援助律师均能申请律师职称。重庆市在《重庆市职称评审管理办法》(渝人社发〔2021〕25号)明确“在我市律师事务所和各类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在职从事法律服务工作,且符合律师专业职称相应申报条件的律师。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离退休人员(从审批机关审批的退休时间起计算),以及处于职称申报评审影响期内的人员,不得申报参加律师职称评审”。

三、关于做好公职律师、公司律师职称评审的建议

我们将会同省司法厅、省律师协会对开展公司律师、公职律师职称评审的省份进行调研,借鉴外地的成熟经验,完善我省律师职称评定相关文件,让广大公司律师和公职律师在职称评审中享有同等的评审办法,为其职业发展创造更好条件,在此基础上,根据国有企事业单位法律专业技术人才特点和成长规律,研究建立评价科学、管理规范的公司、公职律师职称评审办法;广泛收集企业和社会各界对公司律师和公职律师职称评定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调整和完善职称评定政策和标准,优化评定流程,提高评定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使职称评定体系更加促进公司律师和公职律师的职业发展需求和行业发展趋势。

再次感谢您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的关心支持!

 

 

 

2026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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