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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主题分类: 提案 
标  题:  关于省政协十三届四次会议第1341091号提案的答复
成文日期:  2026年07月17日
发布日期:  2026年07月20日
发文字号:  豫人社建提 〔2026〕71号
失效时间:  
关于省政协十三届四次会议第1341091号提案的答复

您提出的《关于防范劳动权益滥用 优化小微企业用工环境的提案》(第1341091号)收悉,感谢您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的关心支持!我厅高度重视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经会同省工商联、省总工会、省司法厅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构建法治化、友好型小微企业用工环境,有助于我省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劳动者高质量充分就业、推动经济社会健康发展。近年来,我厅持续做好劳动法律法规宣传、规范劳动用工、优化服务效能、劳动争议纠纷化解等各项工作,积极构建劳资双赢的友好型民企用工环境。

一、加强劳动法律法规宣传

充分利用现代媒体手段大力开展网络宣传,开通网上“屏对屏”直播。在抖音、大象新闻客户端等平台开设“河南人社”直播间,每周业务处长走进直播间讲解劳动法律法规政策,打造法律政策宣传矩阵。借助新媒体传播优势,创作拍摄通俗易懂、生动有趣的短视频情景剧,变抽象说教为形象演绎,增强人社法律法规政策宣传的针对性和传播实效,直播观看量累计超百万人次。面对面开展“人社法治惠民生”、人社法规政策“四进两知晓”等普法宣传教育系列活动,围绕企业职工、高校毕业生、农民工等重点群体,结合企业招工季、高校毕业季、宪法宣传周等重要时间节点进行宣传。抽调素质过硬、能讲善讲的同志组建人社宣讲团,聚焦当前企业和群众关心的重点、热点话题,进企业、社区等解读人社利企惠民法规政策。

二、开展青年仲裁员、律师志愿者常态化联系企业服务

一是推动青年仲裁员联系企业常态长效。会同共青团河南省委建立青年仲裁员服务企业常态化长效化机制,将青年仲裁员志愿服务与“学查改·以企观政服务企业大走访”活动有机结合,开展“普法讲堂”“流动仲裁庭”进企业、进工地等活动,推行“送法入企”“用工体检”精准服务,全年累计开展活动超4000次,服务企业5000余家,帮助企业排查化解争议隐患和法律风险,最大限度将风险隐患化解在源头、解决在基层、遏制在萌芽状态。二是强化企业用工风险监测。持续组织开展法律援助进企业活动,为职工提供劳动合同普查和法治体检,问诊企业用工风险,服务引导民营企业守法经营,合规经营,将涉企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实现企业良性发展和劳动者全面发展。探索加强新业态群体劳动权益保护,重点加强新兴领域法律援助服务供给,完成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一站式调解中心市、县(区)全覆盖,化解纠纷312件。

三、创新劳动争议多元化解机制

一是完善劳动争议常态化“受理-调处-化解”机制。指导各地建立了劳动人事争议一站式调解中心,集劳动维权、争议纠纷调解、工会维权、法律援助、社保纠纷调解、社保卡服务等于一体,进一步创新完善“一站式”受理工作。坚持调解优先,整合多方职能,建立联动会商机制,通过更前端、更柔和的方式化解矛盾纠纷,有效降低劳动者维权成本,在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劳动关系方面发挥积极作用。二是推动调裁审衔接机制创新建设。深化裁审衔接,与省高院多次召开疑难问题研讨会、联合赴山东开展调研、邀请法院骨干进行审判实务授课,联合发布新就业形态劳动争议典型案例8个,进一步统一裁审尺度。创新裁调对接,会同省总工会开展劳动争议裁调对接工作,形成人社委派、工会跟进、系统确认、列支补贴的工作模式,自裁调对接机制建立以来,全省共有782名调解员参与调解劳动争议案件6000余件,调解成功率为94.7%。三是推动建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法律援助服务网络。在全省各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设置法律援助工作站,指派律师定期值班,为来访劳动者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申请指引等法律服务,强化法律援助机构与劳动仲裁机构工作衔接。目前,市县两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已普遍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确定了专门联系人,建立了相应会商机制,12348热线实行7×24小时服务,构建起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全时空的法律援助服务网络,便利劳动者获得法律援助。

四、规范企业用工管理水平

一是深入推动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制度实施。发布劳动合同示范文本,加强企业用工指导,建设电子劳动合同应用系统,建立省级电子劳动合同签订平台并在全省推广应用。开展集体协商“集中要约”专项行动,强化劳动者权益保障。二是持续加强劳务派遣分级分类监管。出台《河南省劳务派遣单位信用等级评价办法》,建立健全劳务派遣单位管理台账,落实劳务派遣单位年度经营报告制度,开展劳务派遣单位“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拖欠工资、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和参加社会保险等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三是指导企业不断完善规章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明确了对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的保护,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情形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指导企业依法建立完善规章制度,做到内容合法、程序合法和及时公开公示,保护职工和企业双方的合法权益,降低企业维权风险,促进企业和谐稳定。

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细化、实化提案中的各项建议,进一步提升优化小微企业用工环境,保护职工和企业双方的合法权益,扎实推进和谐劳动关系高质量发展。再次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支持,敬请在今后的工作中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多提宝贵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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