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河南省水路交通运输管理办法》等关于通航水域管理责任的有关规定,我们起草了《河南省内河通航水域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办法》起草目的
确定全省内河通航水域,明确内河水上安全监管责任,维护内河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在通航水域航行安全,起草本《办法》。
二、起草背景
1986年12月,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其中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通航水域从事航行、停泊和作业以及与内河交通安全有关的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自此,内河通航水域认定工作被有关省份列入水上安全监管工作内容,黑龙江、四川、河北等省份相继出台办法对本省通航水域进行认定。
河南当时也准备启动认定工作,但2004年11月,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对《四川省地方海事局关于对内河通航水域认定工作的请示》进行批复,对通航水域认定解释是:当对某水域是否属于内河通航水域,海事管理机构应否行使管理权等有不确定因素或者发生争议时,对该水域是否属于内河通航水域的认定属于海事机构。不能将该条理解为:海事管理机构对某一水域认定、宣布内河通航水域后才能行使管理权。后经电话询问,部局解释是,不是通航水域但存在“三无”船舶非法营运问题的,其水路运输监管责任、安全监管责任仍然在交通主管部门。因当时通航水域和“三无”船舶非法营运打击责任都在省地方海事局,所以没有进行通航水域认定工作。
2023年11月20日,《河南省水路交通运输管理办法》(省长令220号)印发实施。第二十四条 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通航水域运输船舶以及水路运输经营者和港口经营人的安全监督管理。未划定为通航水域的水库、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城市园林等范围内水域的船舶安全管理由相应的主管部门负责。
此轮机构改革和《河南省水路交通运输管理办法》印发后,相关地市强烈要求对通航水域进行认定,以明晰管理船舶、管理水域,维护通航水域秩序,保障通航水域安全畅通。
三、起草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
1.遵循上位法规定。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河南省水路交通运输管理办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及交通运输部相关规章,保证认定管理办法的内容不与上位法冲突,确保其法律效力和权威性。
2.符合法定程序。起草过程中,严格遵循《立法法》关于行政法规立法权限和立法程序的规定,严格遵守立法程序,包括调研、起草、征求意见、审查等环节,保障办法制定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二)科学性原则
1.内河通航水域的认定遵循技术标准。以《内河通航标准》等专业技术标准为依据,综合考虑航道水深、宽度、弯曲半径等通航技术条件,以及船舶类型、尺度等因素,科学认定通航水域。
2.内河通航水域的认定借助科学方法。运用先进的测绘技术、数据分析等手段,获取准确的水域信息,为认定提供科学依据,确保认定结果客观、准确。
(三)实用性原则
结合河南实际。充分考虑河南省内河分布、水文特点、航运发展现状等实际情况,使办法符合河南内河通航水域管理需求,具有可操作性。
四、主要内容
《办法》共八条,主要规定了内河通航水域认定的条件和程序等内容,为更准确、科学的划定通航水域提供了依据,为更严格的水上交通管理提供了依据和保障。
前四条主要为制定依据、适用范围、职责分工等。
第五条明确了内河通航水域认定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等级航道;内河港口(码头)水域;渡口水域;浮桥、湖泊、水库水域。
第六条规定了内河通航水域认定工作包含了市级评估、认定上报、汇总公布等程序。
第七条规定了内河通航水域认定工作可聘请第三方中介机构协助开展的工作。
第八条规定了本办法的有效期。
中央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