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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河南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通报约谈制度》的解读

发布日期:2025-12-18 10:10   文章来源:

一、修订必要性及主要依据

2011年12月,交通运输部出台了《安全生产约谈办法》(交安监发〔2011〕777号)。根据交通运输部要求,我厅于2012年3月出台了《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安全生产约谈办法》(试行)(豫交文〔2012〕153号)。

2016年、2018年,省政府相继出台了《河南省安全生产警示约谈制度(试行)》(豫安委〔2016〕2号)和《河南省安全生产情况通报制度(暂行)》(豫安委〔2018〕15号)。2018年,国务院也出台了《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安委〔2018〕2号)。根据有关要求和当前工作需要,有必要对我厅2012年出台的《约谈办法》进行修订完善。

二、主要修订内容

《制度》共十三条。分别从制定目的、适用对象,通报约谈性质、实施范围、适用情形、实施步骤及惩戒措施等方面进行了明确。

《制度》指出,通报约谈由厅安委会办公室提出,视情会同公安、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开展联合通报约谈。根据需要,可邀请有关专家、新闻媒体、公众代表等列席。

《制度》对通报和约谈的适用情形分别进行了明确:

1.针对一年内发生1起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对省厅安排部署的重点工作落实不力、事故隐患整改不力、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市(县)交通运输局,在全省范围通报。

2.针对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一年内发生2起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已被省厅通报但仍整改不到位的,将由相关厅领导主持,厅安委办联合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实施约谈。约谈对象为发生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和市(县)管理部门负责人。

3.为进一步强化政府层面交通运输安全责任落实,我们积极与省政府安委办沟通协调,经同意,在《制度》中明确了,对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者一年内发生3起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已被省厅约谈,但工作仍未推进、问题仍未整改的,将提请省政府安委办通报当地政府。

同时,《制度》还明确了相关惩戒措施。被约谈人不接受约谈或未按照规定参加约谈的,取消被约谈单位年度评先评优资格,并视情以省厅名义抄告当地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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