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2021年9月1日,交通运输部印发《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22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并自2022年1月1日施行,明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的许可和管理工作。2021年9月17日,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印发《关于贯彻落实〈管理办法〉的通知》,要求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抓紧制定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实施细则。
交通运输部出台《管理办法》是落实《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规定“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另行制定”的要求,是进一步提升公路行业治理能力和水平、形成全国统一开放公平竞争的公路养护市场、推动公路养护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
二、主要内容
共8章、39条。
(一)总则。明确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全省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的许可、管理和监管等事项;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协助对区域内公路养护作业单位申请事项的有关情况进行核实等工作。
(二)资质分类与条件。资质等级设定及对企业的人员、业绩要求与《管理办法》保持一致,资质共4个序列(路基路面、桥梁、隧道、交通安全设施)、7个等级(路基路面甲级、乙级,桥梁甲级、乙级,隧道甲级、乙级,交通安全设施养护资质)。在《管理办法》基础上对技术工人类别进行明细,对相关技术设备予以明确,便于企业申请。
(三)资质申请。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可同时申请一项或多项公路养护作业资质,按要求向省厅提交相关材料。其中注册地在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单位拟申请路基路面养护乙级资质的,可选择按照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或按照要求提供相关申请材料。
(四)资质许可及应用。省厅将聘请专家对相关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并将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其中按照告知承诺制方式申请的路基路面乙级资质的单位,省厅经审查后当场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省厅按流程向申请人颁发资质证书,资质许可有效期5年,在全国范围内适用。持有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发资质证书的单位,参与我省行政区域内养护作业招投标等经营性活动时,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不得再要求其办理确认或备案手续。
(五)延续与变更。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许可有效期届满拟继续从事公路养护作业的,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等发生变更的,单位发生合并、分立等事项需承继原单位资质的,需更换、补办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证书的,应按要求向省厅提交申请。
(六)监督管理。在河南省境内违法从事养护作业活动的公路养护作业单位,省交通运输厅将依法查处;由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许可的公路养护作业单位,省交通运输厅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或处理建议告知资质证书许可机关。
(七)过渡衔接。本《实施细则》实施后,已依法取得养护作业资质的单位可在旧版资质证书许可业务范围内从事养护作业活动,2023年12月31日前可向省厅提交材料申请新版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证书,自2024年1月1日起旧版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证书自行失效。新旧版证书过渡衔接期内,招标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未换发新版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证书的单位参与相关养护作业活动。
(八)附则。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证书由省厅按照交通运输部规定的统一格式印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副本与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实施细则》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央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