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主席令2004年第19号)《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5号),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公路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公路工程设计变更行为,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有效控制造价,结合我省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二、主要内容
共4章、29条。
1. 总则。明确河南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扩)建高速公路、普通干线公路的设计变更管理工作,应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设计变更,是指自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优化等活动,包括设计方案性变更(含技术标准改变、设计方案改变和增减工程等)和非设计方案性变更(含工程数量变化、施工方法和工艺改变等)两种。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公路工程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遵循提高质量、完善功能、优化设计、降低造价等原则,符合公路工程质量、安全、使用功能及环境保护的要求。
2. 设计变更的条件和分类。设计文件中存在错、漏、碰、缺,勘察资料不详尽,导致设计不准确甚至存在重大质量或安全问题或隐患,原设计与自然条件(含地质、水文、地形等)不符,为合理利用和保护自然资源、提高工程建设效益,涉及农田、水利、工矿、城镇规划、景区开发、生 态建设以及文物、环境保护等工作,需对原设计进行修改和完善,为满足地方人民政府对工程建设提出的合理要求可以按本办法的规定对原设计进行变更,明确了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一般设计变更范围。
3. 设计变更的办理。公路工程的重大、较大设计变更实行审批制。重大设计变更由项目初步设计批复部门审批,较大设计变更由项目施工图设计批复部门审批。一般设计变更由项目建设单位及其上级主管单位根据管理权限审查确定或审批。重大设计变更按初步设计行文程序,较大设计变更按施工图设计行文程序。
4. 设计变更管理责任。严禁将设计变更化整为零,规避监管和审批。按照本办法规定经过审查批准的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其费用变化纳入决算。未经批准先行实施的设计变更,其费用变化不得纳入决算。施工单位不按照批准的设计变更文件施工的,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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