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内河航运“11246”工程监督管理,推动工程高质量实施,河南省交通运输厅组织省交通建设技术中心起草了《河南省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一、制定背景与目的
一是落实部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要求。交通运输部印发的《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指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完善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政策措施,依法加强质量监督管理,提高质量监督管理水平”。当前我省水运工程质量监管缺乏有效的政策和制度支撑,亟待以制度形式予以明确。
二是完善质量监督管理体系的需要。实施内河航运“11246”工程是省委省政府围绕交通强国建设深入实施交通优势再造,在持续巩固陆路交通优势的基础上,加快建设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关键之举,也是实现交通运输工作跨越式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建立健全统一规范、专业科学、协同高效的水运工程质量监管体系,优化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效能,对于提升项目建设质量水平,服务保障内河航运“11246”工程高质量实施具有重要作用。
三是创建平安百年品质工程的需要。创建平安百年品质工程是落实国家质量强国、交通强国战略的重大要求和重要举措。随着我省内河航运“11246”工程的全面实施,对如何落实平安百年品质工程创建目标,提出了要求。迫切需要在工程建设中加强质量监督,督促从业单位进一步落实主体责任,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强化质量监管职责,加强关键环节、重点环节管控,确保项目依法依规均衡推进,为打造水运建设项目平安百年品质工程夯实基础。
二、主要特点
《管理办法》既坚决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相关规范性文件精神,又注重结合我省实际进行创新完善。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三个特点:
一是坚持协同联动,凝聚各方合力。为推动市级质监机构立足职能定位、发挥自身监管优势,按照统筹协同、上下联动的思路,《管理办法》提出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采用省市联合监督的方式开展质量监督管理,层层压实各级监管责任,确保全省水运工程质量监督“一张网”“一盘棋”。
二是坚持问题导向,规范监督行为。为强化对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管理办法》在规定了监督检查内容、方式等有关要求的基础上,明确对监督检查发现存在重大质量隐患、工程管理薄弱或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实行差异化监督,增加监督检查频次。明确了可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独立第三方试验检测机构开展监管过程中的检测工作,保障监督工作公平、公正、公开。
三是坚持闭环管理,提升监管质量。《管理办法》明确了从项目监督申请至交竣工验收等各环节的工作责任、工作内容和工作流程,保证监督工作规范、有序、高效,使监督管理实现闭环。同时,针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质量安全问题隐患,通过通报、约谈、挂牌督办等多种形式要求相关单位限期进行整改销号,确保问题隐患整改到位,使问题整改实现闭环。
三、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六章,涵盖三十条内容,主要内容是:
(一)明确了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职责。一是《管理办法》根据交通运输部有关规定,明确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周口市港航管理局的管理职责,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具体实施质量监督行政检查工作。二是考虑我省水运工程实际,规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采用省市联合监督的方式开展质量监督管理。三是要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监机构加强建设单位以及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从业单位及从业人员质量管理行为的监督检查,提升监管工作效率。
(二)明确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办理要求。《管理办法》要求建设单位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监机构申报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并明确了质量监督手续申报材料、审核要求和办理时效。同时,规定了工程监管期限,即自受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完成之日止,依法开展工程建设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三)明确了工程质量监管责任。一是明确了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监机构的监督检查职责、主要内容及监督检查的工作要求。二是规定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独立第三方试验检测机构开展质量监督管理过程中的检测工作。三是要求实行差异化监督,加强对重点项目、重点部位的监督检查,增强监管的针对性。四是规定了对违反质量行为的处理措施和建设单位整改落实要求。
(四)明确了交竣工验收程序。一是规定建设单位在交竣工前要进行交工质量核验和竣工质量鉴定,并明确了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监机构申请核验、鉴定的材料内容。二是规定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监机构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及时进行核验、鉴定,并出具工程交工核验意见、质量鉴定报告。三是明确了大型设备、输送设备、船闸工程和配套工程中包含非交通行业工程的专项验收工作流程。四是要求对于结构复杂的船闸、枢纽、港口等工程项目,在缺陷责任期内组织质量监督管理回访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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