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交规〔2026〕3号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交通运输局,航空港区交通运输和枢纽经济发展局,周口市港航管理局,厅直属有关单位,厅机关有关处室:
为加强全省水路运输领域信用管理体系建设,健全信用监管机制,省交通运输厅研究制定了《河南省水路运输企业和港口企业信用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6年3月18日
河南省水路运输企业和港口企业信用管理
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全省水路运输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激励守信、惩戒失信,维护水路运输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根据交通运输部《水路运输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交办水〔2017〕128号)、《河南省水路交通运输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20号)等规定,结合我省水路运输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水路运输企业、港口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信用信息管理、信用等级评定、信用结果应用等工作。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水路运输企业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港口企业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企业。
第四条 企业信用管理工作遵循依法依规、保护权益、客观公正、审慎适度的原则,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准确性。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水路运输市场信用管理工作,指导监督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归集、共享、评价、应用等工作;组织建立并维护全省统一的水路运输市场信用信息系统。
设区的市、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企业信用信息采集、归集、评价、应用等工作;维护企业信用基础数据库,做好数据安全防护工作,防止信息泄露。
第五条 企业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加强管理,诚信合规经营,履行社会责任,为社会提供安全、优质的运输服务。
第二章 信用信息归集管理
第六条 企业公共信用信息包括企业基础信息、荣誉信息、不良信息及信用评价信息等与水路运输、港口经营活动相关的信息。
第七条 企业基础信息包括企业名称(含分公司名称)、经营许可证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全球法人机构识别编码)、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姓名和身份号码、所在地及联系方式、经营范围、从业人员名册、营运船舶名册等信息。
第八条 企业荣誉信息包括:
(一)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形成的与水路运输、港口经营相关的表彰和奖励信息;
(二)承担部省级示范试点项目信息;
(三)完成政府指令性应急运输任务信息;
(四)其他荣誉信息。
第九条 企业不良信息包括:在水路运输、港口经营等过程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受到相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信息;在行政管理过程中被相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为提供虚假材料的信息;发生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情况;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相关失信行为信息。其中,以下行为产生的信息认定为企业严重不良信息:
(一)发生一次重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发生重大以下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
(二)发生一次一般等级及以上环境污染事故的;
(三)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水路运输、港口经营行政许可,或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等水路运输或港口经营相关证件或备案证明的;
(四)出租、出借、倒卖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的;
(五)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或者超越许可范围经营国内水路运输业务或港口经营业务的;
(六)伪造、变造、涂改水路运输或港口经营相关证照文书、文件的;
(七)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被相关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停产停业整顿的,或被相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撤销相关经营资格、吊销相关许可证件的,或经司法生效判决认定构成犯罪的;
(八)申请国内水路运输或港口经营相关财政补贴(助)资金时,采取欺骗的手段,骗取、套用、冒领的;
(九)企业以告知承诺制办理经营许可业务,经核查发现未达到许可条件,被撤销许可决定的;
(十)出现严重扰乱社会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事件,对纠纷处理不力,导致矛盾激化、引发较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的;
(十一)具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将信息主体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相关信息情形的。
第十条 企业信用评价信息是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企业信用状况进行评价形成的评价结果信息,包括信用等级评定、列为激励对象、列入重点监管对象等情况信息。
第十一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相关业务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准确、规范、完整地记录、采集、归集信用主体的信用信息。
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填写信用状况自检信息(具体内容见附件3),并报送负责其信用信息归集管理工作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相关业务部门和单位,在管理过程中获取或者形成的涉及企业的信用信息,应当核查后及时记录归档并录入水路运输市场信用信息系统。
水路运输市场信用信息系统应当逐步实现与各相关部门的信用信息交换与共享,强化信息归集、监测、分析、预警。
第十四条 企业认为录入水路运输市场信用信息系统的信用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应及时向负责信息采集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异议申请,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在接到异议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并将核查结果告知企业。调查核实情况应及时在系统中予以修正。
第三章 信用等级评定
第十五条 企业信用等级每年评定一次,评定周期为一年,从每年1月1日到12月31日。
第十六条 企业信用等级应当根据企业信用得分情况确定。企业信用得分实行扣分制,基准分为100分,信用得分为基准分扣除评定周期内企业信用扣分值,加上加分项分值后所得值。
第十七条 企业信用等级根据得分分为AA级、A级、B级、C级和D级五个等级,分别对应好、较好、一般、较差和差。具体标准由相关领域信用评价标准规定。
(一)评定周期内信用得分在90分及以上的,信用等级为AA级;
(二)评定周期内信用得分在80分及以上不满90分的,信用等级为A级;
(三)评定周期内信用得分在70分及以上不满80分的,信用等级为B级;
(四)评定周期内信用得分在60分及以上不满70分的,信用等级为C级;
(五)评定周期内信用得分不满60分的,信用等级为D级。
第十八条 评定周期内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用等级直接定为D级:
(一)产生本办法规定的严重不良信息的;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因与水路运输经营活动或者港口经营相关活动有关的违法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九条 企业同时从事水路运输、港口经营业务的,应当按照不同经营业务类别分别进行信用等级评定,以其最低的业务类别信用等级作为对外发布的企业年度最终信用等级。
第二十条 企业未于当年12月31日前完成信用自检信息填报的,其当年信用等级最高不得超过A级;连续两年(及以上)未按时完成信用自检信息填报的,其当年信用等级最高不得超过B级。
企业自检信息填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其当年信用等级最高不得超过B级。当年新取得经营许可的企业,其当年信用等级最高不得超过A级。
第二十一条 企业不良信息只在一个评定周期内记分。一个评定周期届满,企业违法、违规行为按照相关规定处理完毕的,该行为的记分记入本评定周期;尚未处理完毕的,应当转入下一个评定周期。
第二十二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1月20日前依据本细则规定的评定标准生成信用等级初步结果,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内企业信用初评结果进行汇总审核,并于每年1月31日前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时通过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网站等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并公布监督电话,接受对本企业初评结果的查询。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初评结果和内容进行抽查。
在公示期内,对信用等级评定初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负责评定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书面提出异议申请。负责评定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收到异议申请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依据核查结果以及相关规定作出维持、修改或者撤销评定的决定,并书面告知企业。
第二十三条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将评定结果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过“信用交通·河南”网站、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网站等向社会公布信用等级评定结果。
第四章 信用结果应用
第二十四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完善的水路运输市场信用信息系统信用记录查询功能,方便企业以及社会公众通过网站、移动客户端等查询信用记录。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相关业务职能部门和单位在管理过程中应当主动查询使用企业信用信息,将企业信用情况作为政务事项、资质(格)审核、奖补资金等重要依据。鼓励企业和社会公众查询自身或者经授权查询相关方的信用信息,在运输经营等活动中应用信用信息。
第二十五条 对信用等级为AA级的企业,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对其实施以下守信激励措施:
(一)在日常监督管理和专项检查中,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减少检查频次,原则上按年度计划抽查比例的30%进行抽查,一年至多检查1次;
(二)在办理相关行政管理事务中进入“绿色通道”;
(三)同等条件下,在运力新增、经营范围变更、经营权延续等方面简化现场查验程序;
(四)在申请船舶设计图纸审核审批,建造检验、营运检验制证发证等方面予以容缺办理;
(五)在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参加评先评优、享受优惠政策和便利措施、品牌创建、试点示范创建中予以优先考虑;
(六)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中,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
(七)在开展交通运输服务保障、船舶过闸、靠离泊及装卸作业等方面优先考虑;
(八)向主要货主单位或主要旅行社推介,并树立为诚信典型并向社会宣传等;
(九)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
(十)连续两年及以上信用等级为AA级的企业,在上述激励性措施中,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第二十六条 对信用等级为A级的企业,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对其实施以下守信激励措施:
(一)在日常监督管理和专项检查中,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减少检查频次,原则上按年度计划抽查比例的50%进行抽查,一年至多检查1次;
(二)在办理相关行政管理事务中进入“绿色通道”;
(三)同等条件下,在运力新增、经营范围变更、经营权延续等方面简化现场查验程序;
(四)同等条件下,在申请在船舶设计图纸审核审批,建造检验、营运检验制证发证等方面予以优先办理;
(五)在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参加评先评优、享受优惠政策和便利措施、品牌创建、试点示范创建中予以优先考虑;
(六)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中,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
(七)在开展交通运输服务保障、船舶过闸、靠离泊及装卸作业等方面予以适当优先;
(八)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
第二十七条 对信用等级为B级的企业,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对其实施相应的措施:
(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加强日常动态监管,按年度计划抽查比例进行抽查,每年检查不少于1次;
(二)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八条 对信用等级为C级的企业,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对其采取以下惩戒性措施:
(一)在日常监管中列为重点关注对象,加强现场核查,按C级企业的60%进行抽查,每半年检查1次;
(二)依法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参加评先评优、限制享受优惠政策和便利措施等,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的表彰奖励活动、品牌创建、试点示范创建中不予推荐;
(三)在运力新增、经营范围变更、经营权延续等方面不适用容缺受理、告知承诺制;
(四)连续两年被评为C级的企业,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给予书面警示,责令其限期整改;限期未完成整改的,依法依规采取限制性、惩戒性措施;
(五)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惩戒措施。
第二十九条 对信用等级为D级的企业,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对其采取以下惩戒性措施:
(一)在日常监管中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全覆盖进行检查,每半年检查1次;
(二)依法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参加评先评优、限制享受优惠政策和便利措施等,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的表彰奖励活动、品牌创建、试点示范创建中不予参评;
(三)在运力新增、经营范围变更、经营权延续等方面不适用容缺受理、告知承诺制;
(四)危险货物港口作业不适用网上申报;
(五)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诚信约谈;
(六)连续两年被评为D级的企业,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给予书面警示,责令其限期整改;限期未完成整改的,依法依规采取限制性、惩戒性措施;
(七)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惩戒措施。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的负责水路运输管理工作的部门,行使本细则规定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水路运输管理工作的职责。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参照设区的市执行本细则。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附件:1.河南省水路运输企业信用评分标准
2.河南省港口企业信用评分标准
3.河南省水路运输(港口)企业信用状况自检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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