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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船舶安全监管的问题

发布日期:2026-06-26 17:23   文章来源:

来言时间

2026年6月22日

网民来言

关于船舶安全监管的问题

来言内容

1.经营性橡皮筏、竹筏漂流,非通航水域旅游船舶、5米以下旅游船舶的许可与安全监管分别由哪个部门负责?

2.农民自用船舶主要安全监管部门是哪个?交通海事部门对上述各类船舶分别承担哪些职责?

3.5米以下的非动力船舶交通海事部门是不是不用监管?

4.非通航水域的船舶,交通海事部门承担哪些职责?请列明对应的法律法规。

回复单位

省水运中心

回复时间

2026年6月26日

回复内容

 

1、依据《河南省水路交通运输管理办法》(220号令)第二十四条相关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通航水域运输船舶以及水路运输经营者和港口经营人的安全监督管理。未划定为通航水域的水库、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城市园林等范围内水域的船舶安全管理由相应的主管部门负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负责体育运动船艇的安全监督管理。”《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5号公布)第二条规定:经营国内水路运输以及水路运输辅助业务,应当遵守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国内水路运输(以下简称水路运输),是指始发港、挂靠港和目的港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通航水域内的经营性旅客运输和货物运输。第四十五条规定:载客12人以下的客运船舶以及乡、镇客运渡船运输的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用于旅游景区内部、非交通运输性质的游乐设施(通常被视为旅游项目而非水路运输工具,如漂流),非通航水域旅游船舶及5米以下旅游船舶,安全监管由有管辖权的部门负责。

2.依据《河南省水路交通运输管理办法》(220号令)第二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五条,乡镇政府为本辖区船舶安全管理责任主体。
3、5米以下非动力船舶若进入通航水域营运,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监管。

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条及《河南省水路交通运输管理办法》第三十条,非通航水域的船舶,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无行政执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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