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言时间 | 2026年9月15日 |
网民来言 | 关于河南省公路路产损坏赔(补)偿费执收主体及缴款账户合规性的政策咨询 |
来言内容 | 根据《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规范公路路产损坏赔(补)偿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豫交文〔2021〕17号)明确规定:河南省公路路产损坏赔(补)偿费由属地公路管理单位执收,全额缴入同级财政。该款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依法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结合《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提请政策咨询,具体事项如下:一、关于路产赔(补)偿费是否可委托第三方收缴的咨询。属地公路管理单位能否将法定的路产损坏赔(补)偿费收缴职权,委托下属企业、社会第三方机构或个人实施收缴?如无法定授权及财政备案手续,该类委托收缴行为是否合规有效? 二、关于非税收入缴入企业经营性账户是否合规的咨询。按照非税收入管理规定,政府非税收入应当全额上缴国库或财政指定汇缴专户,严禁体外循环、过度存放、转入非财政账户。现需明确,将属于政府非税收入的公路路产赔(补)偿费缴入国库、财政专户以外的企业自有账户,是否违反我省非税收入征管及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是否属于违规执收行为? 以上两项问题直接关系行政执法合规性、财政资金管理规范性及相关民事赔付业务的合法有效性,请明确答复。 |
回复单位 | 省交通中心 |
回复时间 | 2026年9月20日 |
回复内容 | 一、路产赔(补)偿费是否可委托第三方收缴问题。 根据《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第十条“政府非税收入由法律法规、规章、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规定的单位征收。法律法规、规章对委托征收政府非税收入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不得委托征收。受委托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征收政府非税收入,不得转委托”。河南省交通运输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路路产损坏赔(补)偿费管理的通知》豫交文〔2021〕17号要求“河南省公路路产损坏赔(补)偿费由属地公路管理单位执收,全额缴入同级财政”。 二、非税收入缴入企业经营性账户是否合规问题。 根据《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征收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将征收的政府非税收入缴入国库、财政专户或者财政汇缴结算账户,不得存入其他银行账户,不得隐匿、转移、截留、坐支、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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