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第46至53号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6)豫狱刑暂字第46号
罪犯赵文修,男,1957年6月7日生,汉族,居住地河南省滑县。因犯强奸罪经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于2023年4月4日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23年2月24日起至2027年2月23日止。现在河南省新乡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河南省新乡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赵文修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6年4月21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2026年4月21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6)豫狱刑暂字第47号
罪犯王永兵,男,1977年2月20日生,汉族,居住地河南省内黄县。因犯抢劫、盗窃罪经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25日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减刑后,现刑期自2010年12月23日起至2027年3月22日止。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河南省第二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采纳社区矫正机构内黄县司法局的意见,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王永兵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6年4月24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2026年4月24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6)豫狱刑暂字第48号
罪犯秦克学,男,1963年1月27日生,汉族,居住地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因犯故意伤害罪经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7日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刑后,现刑期自2013年7月23日起至2030年4月22日止。现在河南省新乡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河南省新乡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秦克学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6年4月24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2026年4月24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6)豫狱刑暂字第49号
罪犯王东亮,男,1971年11月20日生,汉族,居住地河南省尉氏县。因犯诈骗、合同诈骗罪经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30日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万元。减刑后,现刑期自2010年4月15日起至2028年7月14日止。现在河南省新乡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河南省新乡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王东亮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6年4月24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2026年4月24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6)豫狱刑暂字第50号
罪犯黄锦亚,男,1962年11月16日生,汉族,居住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因犯合同诈骗、骗取贷款罪经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5日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万元。减刑后,现刑期自2011年12月5日起至2027年2月4日止。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河南省豫南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采纳社区矫正机构成都市武侯区社区矫正管理局的意见,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黄锦亚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6年4月29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2026年4月29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6)豫狱刑暂字第51号
罪犯杨德周,男,1945年6月5日生,汉族,居住地河南省光山县。因犯强奸罪经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法院于2024年7月30日判处有期徒刑两年五个月。刑期自2024年3月28日起至2026年8月26日止。现在河南省南阳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河南省南阳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杨德周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6年4月29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2026年4月29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6)豫狱刑暂字第52号
罪犯赵刚,男,1994年8月14日生,汉族,居住地河南省温县。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经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3月26日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4000元。刑期自2026年1月30日起至2029年4月29日止。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河南省郑州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赵刚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6年4月30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2026年4月30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6)豫狱刑暂字第53号
罪犯杨培林,男,1947年12月10日生,汉族,居住地河南省固始县。因犯强奸罪经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于2024年12月17日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24年8月25日起至2028年8月24日止。现在河南省信阳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河南省信阳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采纳社区矫正机构固始县社区矫正中心的意见,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杨培林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6年4月30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2026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