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第70至71号
发布日期:2026-06-23
信息来源:河南省监狱管理局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6)豫狱刑暂字第70号
罪犯王广训,男,1970年5月6日生,汉族,居住地河南省清丰县。因犯盗窃罪经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2026年2月13日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罚金人民币1万。刑期自2025年11月14日起至2027年1月13日止。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河南省第二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采纳社区矫正机构的意见,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王广训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6年6月21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2026年6月21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6)豫狱刑暂字第71号
罪犯赵志国,男,1978年7月28日生,汉族,居住地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因犯非法持有毒品、非法拘禁罪经河南省洛阳市涧河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日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罚金人民币1万元。减刑后,现刑期自2015年8月1日起至2027年8月31日止。现在河南省焦南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河南省焦南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采纳社区矫正机构的意见,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赵志国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6年6月22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2026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