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尚志东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完善植物新品种保护路径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持续开展林草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
(一)加强宣传培训。一是组织开展全国林草科技活动周河南分会场宣传活动。以“弘扬科学家精神 激发林草创新活力”为主题,围绕林业科技、植物新品种权保护、运用、管理等开展宣传,其中,16家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展示了具有知识产权的科技产品。二是组织开展全省林草植物新品种保护培训。2024和2025年7月均举办培训班,邀请国家林草局科技发展中心、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农业大学等领导、专家,以知识产权保护和新修订《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为主题开展培训。三是举办全省林草种苗质量管理与行政执法培训班。邀请国家林草局种苗司、国家林草局南方林木种子检验中心等领导、专家授课。
(二)开展专项执法。一是组织开展双打工作。印发专项方案,开展打击林草种苗侵权假冒专项行动,严打制售假劣林草种苗、无证生产经营、虚假宣传等侵犯知识产权违法违规行为。2024年查处并公示林草种苗违法违规案件3起,均立案查处并结案。二是开展全省林草种苗质量随机抽查工作。认真履行监管职责,2024年对18个省辖市进行检查,抽查40家林草种苗生产经营企业。抽查结果及时录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并公开通报抽检情况。自2025年3月开始,对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和航空港区进行抽查。
(三)形成监管合力。一是推动建立“行刑衔接”联动工作机制。我局与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联合印发《河南省林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试行)》。二是建立全省“林长+检察长+法院院长+公安局长”工作机制,与司法机关加强联动协作。三是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我局牵头与省市场监管局、省消防救援总队开展林草种苗市场跨部门综合监管工作,进一步凝聚林草知识产权保护监管合力,聚焦花卉苗木市场等重点区域和互联网等平台,集中查处侵权假冒案件。
(四)加快测试站建设。2024年7月,国家林草局科技发展中心同意我省筹建“国家林草植物新品种洛阳测试站”,目前,各项建设工作已完成,符合国家林草植物新品种测试站的标准和要求,待评估验收后即可开展测试工作。
二、建立健全植物新品种保护路径
(一)依托测试站和种质资源库逐步建立健全林草植物品种DNA指纹等数据库。一是充分利用已建数据库。国家林草局在全国范围建设的1个植物新品种测试中心、6个区域测试分中心、2个分子测定实验室和8个综合性测试站,建立了林草植物品种DNA指纹等数据库,其中涵盖杨树、牡丹、月季、兰属植物、桂花、枣树、连翘、李属(樱花)、秋海棠属、杜鹃花属等我省优势品种。同时,积极推进洛阳测试站通过验收尽快开展工作。二是用好我省建设的8个国家级种质资源库、6个省级种质资源库,对收集保存的杜仲、牡丹、月季、刺槐、皂荚、猕猴桃、栎类、油茶、牧草、生态草等主要名优经济林、花卉、乡土树种等种质资源,逐步建立省级种质资源信息数据库,服务种质资源收集、评价、新品种和良种选育等。三是积极配合省农业农村厅建设河南优势品种DNA指纹数据库,为促进种业发展和解决行政执法难题奠定基础。
(二)加强林草植物品种统筹保护。一方面,我局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正在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进一步规范林草植物品种保护行政执法行为。另一方面,进一步用好“林长+检察长+法院院长+公安局长”工作机制,与司法机关加强行刑衔接,与市场监管等部门形成合力。同时,协调推进林草植物品种鉴定工作。
(三)用好“双随机、一公开”机制。一是按照规定每年开展林草种质量抽查,抽查结果及时录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公开通报抽检情况,并存档备查。二是省、市、县依照职权,在审批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时依法依规严格把关,在换发新的许可证时对司法机关、林业行政执法机关认定有违法行为的从严审核审批。
衷心感谢您对林业工作的大力支持!
联系单位:省林业局
联 系 人:李晓慧 15670093586
邮政编码:450003
提案正文:
关于完善植物新品种保护路径的提案
习近平总书记在河南南阳考察时指出“保证粮食安全必须把种子牢牢攥在自己手中”。加大植物新品种权司法保护,是落实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方针,促进我国农业快速发展的重要举措。河南是我国产粮大省,小麦、玉米种植面积及产量位居全国前列,也是植物新品种保护的重点地区。河南法院不断加强植物新品种权保护,审理了“郑58”玉米新品种侵权纠纷等一批案件。
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发现一些问题,还面临一些难点:
一是林木类检测样本来源获取难。我国目前对主要农作物授权品种繁殖材料施行了强制保藏制度,授权品种审定后,农业农村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负责保藏授权品种繁殖材料,但对林木类等授权品种未实行强制性的保藏制度,也未建立DNA基因库,授权品种往往种植在品种权人的种植基地,有些种植基地进行搬迁,授权品种进行移植或原始授权品种(授权时考察的品种)出现死亡,导致在司法鉴定中,难以确定对照样本来源。
二是DNA指纹检测标准未覆盖全部品种。目前,我国针对主要农作物稻、棉花、小麦、玉米、大豆颁布了相关鉴定标准。但非主要农作物和林草品种,仅颁布了部分属的检测标准。实践中,对没有颁布检测标准的品种,通常参照相关标准进行鉴定。如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四季春园林公司诉被沐晨园林公司等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该案中授权品种属于“紫荆属”,由于该品种未制定相应标准,因此该案采用了由江汉大学等机构起草制定的《植物品种鉴定MNP标记法》(GB/T38551-2020)作为检测标准,该检测标准适用黄瓜、艾、水稻、玉米、草、棉花等16个原始品种鉴定、实质性派生品种鉴定和品种真实性鉴定,并附录了16个品种的MNP标记引物。虽然该检测标准中注明其他品种可参照该检测标准,但该检测标准中并未附录紫荆属的标记引物,因此检测结果难以具有说服力。
三是植物新品种侵权行为隐蔽高发,侵权行为认定较难。河南法院2021至2023年共审结351件,受案量占全国约五分之一,属于侵权纠纷高发地区,且侵权形态多样、隐蔽。实践中,常见侵权形态表现为几个方面:(1)未经品种权人许可,在种子包装袋直接标注品种名称或以授权品种名义繁殖、销售、套牌销售侵权种子。即通常所说挂羊头卖狗肉现象,生产商通过合法授权取得某品种的繁育权、销售权,但因某品种市场表现不好等原因,为获取利润,被诉生产商将包装袋上标注合法授权品种的名称,但实际盛装的是他人的授权品种。(2)白袋包装,即包装袋上未标注生产者名称、经营许可证编号等任何信息,但包装袋内盛装的是他人的授权品种。(3)利用授权品种材料,繁育另一品种;(4)超过授权时间、规模、区域经营授权品种;(5)将品种名称或稍加变更作为商标使用。上述侵权行为方式中,套牌包装、白袋包装及利用授权品种繁殖另一品种的生产、繁育行为较为隐蔽,权利人难以发现,且呈现多发趋势。套牌包装袋上标注的生产商往往以他人假冒其包装袋为由抗辩,甚至有的套牌包装袋上标注有两个生产商名称;白袋包装的销售者往往以从他人处购买抗辩,但无法提供合法来源或提供的证据不足。加之,销售商进货渠道不合法导致追根溯源难度增加,生产、繁育者的主体身份难以认定。
建议有关部门研究完善植物新品种保护路径。
一是适时建立具有河南优势品种的DNA指纹数据库。DNA指纹数据库,有助于提高育种的效率,使亲本的选择上更加精准。且DNA检测能够快捷方便的区分出植物品种,代表了未来育种的发展趋势,是未来工作中的重中之重,虽然构建指纹图谱需要对基因进行大量扫描,这是一个非常庞大的工作,但是可以说掌握了基因指纹数据库,就掌握了植物新品种发展的未来,这是对未来的布局,有助于我国在将来实现弯道超车,在育种行业领先世界。目前,仅少部分农作物建立了DNA指纹数据库,如北京玉米种子检测中心建立了玉米基因指纹数据库;2024年海南也开始建筹建甘薯DNA指纹数据库,并完善荔枝、百香果等8种农作物主栽品种及重要资源DNA指纹数据库。我省是农业大省,有很多在全国较为知名的农业品种,适时建立植物DNA指纹数据库和具有河南优势的果木品种保藏基地,有利于河南省特色农业的发展,进一步培育出更好的品种,提高河南品牌知名度,也有利于解决司法实践和行政执法中的难题。
二是完善统筹保护工作机制。我国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采取行政执法与司法保护的双轨保护模式。大部分的植物新品种侵权案件都是行政机关处理后,当事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这就要求行政机关加强执法规范建设,严格证据收集,规范证据移送,以便后续的司法诉讼,可以直接采信证据,减轻诉累。法院对审理中发现种子生产、销售主体违反行政管理法规的,也应及时通知行政机关依法处理。同时,针对行政机关委托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意见,共同制定鉴定流程,探索鉴定意见直接采纳的工作机制。
三是建立完善种子经营企业诚信档案。建议由省政府有关部门进行统一协调,研究建立种子经营企业诚信档案,从而从源头上遏制植物新品侵权行为的多发态势,规范企业经营行为,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对于曾被司法机关、行政机关认定为从事假冒种子生产、未经授权进行繁育等侵权行为的,在该企业对其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进行换发新证时,予以从严审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