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福彩圆梦· 孤儿助学工程”项目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民政局,航空港区社会事业局:
现将《河南省“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项目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5年7月30日
河南省“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项目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全省孤儿教育保障体系,落实国家对特殊群体的关爱政策,根据民政部新修订的《“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项目实施办法》(民发〔2025〕13号)和《民政部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民办发〔2024〕9号)及相关法规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项目资金由中央彩票公益金专项列支,实行“中央统筹、分级实施”管理机制。由民政部统一部署,省民政厅统筹推进,市县级民政部门负责属地资格审核及资金发放。
第二章 资助对象与条件
第三条 本项目所指孤儿包括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孤儿和社会散居孤儿。
第四条 资助对象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在河南省内;
(二)年满18周岁前被认定为孤儿身份;
(三)未被收养的孤儿;
(四)年满18周岁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校连续就读的全日制在校生,以及普通高校中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连续就读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
第五条 本项目所称普通高中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普通高中学校(含完全中学和十二年一贯制学校的高中部);中等职业学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全日制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普通高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本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高等专科学校。
非全日制学历教育的、未连续就读的(不含保留学籍、休学情形)不在本项目资助范围。
第六条 残疾孤儿被收养后仍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四)项的,纳入本项目资助范围。
第三章 资助标准与实施
第七条 本项目为符合条件的受助人每人每学年发放1万元助学金,具体按每人每月1000元发放助学金(7月、8月份不发)。
资助时限从批准为受助人当月起计发,至其所在学历教育阶段的学制期限结束终止,次月停发。
第四章 申请、审核和发放
第八条 社会散居孤儿或被收养的残疾孤儿年满18周岁后符合资助条件的,由本人向孤儿身份认定地或被收养人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民政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所在村(居)儿童主任应予以指导和协助。
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孤儿年满18周岁后符合资助条件的,应由本人向所在儿童福利机构主管民政部门提出申请。所在儿童福利机构应予以指导和协助。
第九条 申请人应填写“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项目申请表(附件1),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二)应届学生提供录取通知书,非应届学生提供所在学校出具的最新学年学籍证明或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查询下载的《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
(三)被收养的残疾孤儿还应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登记证》和《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第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民政工作的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并及时将申请材料报送至县级民政部门;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申请人补齐材料后,应重新受理并按时上报。
第十一条 县级民政部门应在收到申请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通过以下方式进行核查:
(一)通过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核对申请人孤儿身份;
(二)通过协调教育部门核对申请人就读信息,并提出审核意见。
对符合要求的申请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补齐的全部内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第十二条 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在孤儿18周岁之前及时跟踪孤儿就学情况,通过发送短信、政策宣传单、开展政策宣讲等多种方式提前告知“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相关情况,指导乡镇(街道)儿童督导员、村(居)儿童主任开展家庭巡访,主动了解散居孤儿继续就学情况,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孤儿纳入“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
第十三条 经审核确定为受助对象的,应纳入“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予以资助;为保护受助对象隐私,相关信息核查工作应避免采取公开公示方式开展。
第十四条 助学金应通过社会化方式发放,按月将助学金发放到受助人本人银行账户(一卡通)。
第十五条 在资助时限内,受助人无需重复提交助学申请,但应在每学年开始第一个月内,向为其发放助学金的民政部门提供所在学校出具的最新学年学籍证明,或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查询下载的《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进行学年复核。因不可抗力等因素影响造成未能按时提供的,可适当延长提交时限,但一般不应超过三个月。
第五章 终止、暂停和续发
第十六条 受助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其发放助学金的民政部门应及时核实有关情况。情况属实的,终止发放助学金。
(一)受助人自愿申请退出资助的;
(二)受助人的孤儿身份被证明不实的;
(三)受助人受到取消学籍、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延期毕业、留级等处分的或主动申请退学的;
(四)受助人毕业、结业或肄业后不再连续就读的;
(五)受助人就读期间被执行刑事拘留、强制隔离戒毒以及服刑在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
(六)受助人未能及时提供学年复核材料,且无法证明是否连续就读的;
(七)受助人伪造材料或冒用他人名义申领的;
(八)受助人死亡的;
(九)受助人存在其他不符合本项目资助目的或要求情形的。
第十七条 资助时限期满后,受助人连续就读更高层次学历的,需持新的录取通知书等申请材料,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要求,重新提交助学申请。
受助人连续两次及以上就读同一层次学历的,原则上不再重复保障,但因客观原因确需连续就读的,须逐级上报至省级民政部门审核。
第十八条 在资助时限内,受助人因出国、疾病、应征入伍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应向为其发放助学金的民政部门提交保留学籍或休学的证明材料,民政部门暂停为其发放助学金并保留资助资格。受助人恢复学籍或复学后,须持相关证明材料、学校出具的最新学年学籍证明,或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查询下载的《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向为其发放助学金的民政部门申请继续接受资助,民政部门审核属实后,继续为其发放助学金。
第六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九条 “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项目资金要纳入年度预算编制和申报,每年9月底前县级民政部门、儿童福利机构负责编制本地本单位资金使用申请、预算申报表(附件2)和助学工程台账(附件3),10月上旬市级民政部门负责汇总审核本地区孤儿助学信息和补贴资金需求总额,报送省民政厅。预算编制时,对于上年度资金使用有结余的,应当结转至下年度使用。对于上年度资金拨付不足的,可以在下年度预算编制时申请增加。省民政厅汇总各地资金预算后,结合各地预算情况以及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中“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人数,拟定下一年度助学金分配方案。
第二十条 市、县民政部门要严格资金管理,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机制,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强化绩效结果运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一条 市、县民政部门应按照以下要求完善助学工作档案管理:
(一)县级民政部门及受理助学申请的市级民政部门应建立助学工程台帐,并对纳入“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的孤儿做到一人一档,市县孤儿助学档案应当包括:孤儿基本信息(孤儿保障认定资料复印件)、助学申请表、孤儿身份证和录取通知书复印件(或就读证明或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出具的《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每月核实就读情况清单》(附件4)、《终止(暂停)发放助学金核查表》(附件5)等材料,孤儿助学档案盒应采用国家档案局统一监制的档案盒。
孤儿助学资料归集时应有:福彩公益金标识、归档章、档案盒封面、盒脊、备考表、目录等项目,填写时使用蓝黑墨水笔、碳素墨水笔或黑色中性笔填写或者直接打印,档案相关目录应当打印,备考表和档案相关目录一律使用A4规格纸张。复印件要有“孤儿助学专用,经审查与原件一致,提供时间及提供人姓名”等字样。自资助手续办结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纸质档案的规范化整理归档,按照永久档案保管要求妥善存放。
(二)数字化管理。实行建立纸质档案与电子档案双轨制,新增受助人纸质档案完成建档后原则上应在一个月内同步录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受助人终止、暂停发放助学金的,县(市)级民政部门填写《终止(暂停)发放助学金核查表》,并于次月终止发放助学金。终止发放的及时退出信息系统。
(三)在2025年底前完成正在接受资助人员已有纸质档案的数字化处理和系统录入工作,实现全省档案数字化管理全覆盖。
第二十二条 省民政厅通过调取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内的数字档案,常态化开展助学信息核查比对和动态监管,精准掌握受助人变化情况,强化事前准入、事中监督、事后追溯的全过程管理。
应通过材料核实、调取系统档案、家庭巡访、数据比对、电话抽查、委托第三方评估等方式,对项目开展检查评估,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做到检查全覆盖,市级民政部门每年对本地区受助人抽查比例不低于60%,省民政厅每年对项目受助人抽查比例不低于30%,确保项目实施效果。
第二十三条 本项目资金应专款专用,市、县民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助学金分配和审核过程中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存在挤占、挪用、冒领、套取等情形,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发现受助人在助学金使用中存在奢侈浪费、挥霍享乐或其他造成社会不良影响行为的,为其发放助学金的民政部门应当给予批评教育、督促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及时终止发放助学金。
发现受助人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助学金的,为其发放助学金的民政部门应当及时终止资助并追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项目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豫民文〔2021〕275号)同时废止。
附件:
1.“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项目申请表
2.“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项目预算申报表
3.“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项目台账
4.“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项目每月核实就读情况清单
5.“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项目终止(暂停)发放助学金核查表
责任编辑:姚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