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开展慈善组织
专项基金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
豫民文〔2026〕16号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民政局,航空港区社会事业局,省直各业务主管单位,省民政厅登记的慈善组织(基金会):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慈善组织专项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豫民〔2025〕4号,以下简称《办法》)要求,进一步加强专项基金管理工作,规范专项基金行为,维护捐赠人、受助人和慈善组织的合法权益,全面清理和规范我省慈善组织专项基金(含非慈善组织基金会设立的专项基金),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抓实清理规范,深刻认识专项基金清理规范工作的紧迫性与必要性
专项基金是指慈善组织利用政府部门资助,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定向捐赠财产设立的,专门用于资助符合慈善组织宗旨、业务范围的某一项公益事业的慈善资金,接受慈善组织统一管理,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专项基金是慈善组织为有意愿有能力的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长期捐赠支持某一项公益事业、致力于推动某一项公益事业发展提供的有效参与平台和方式。近年来,我省慈善组织专项基金存在着设立不规范,有的等同于一般定向捐赠,以冠名基金、 项目基金、存钱罐等各种名义设立的专项基金多而乱,有的专项基金将慈善组织作为“挂靠”单位,有的专项基金以独立组织的名义开展活动,有的偏离了慈善宗旨、边界和价值,有的背离了捐赠人和受助人的需求,还有个别专项基金甚至为个人或企业牟取私利,存在自捐自用等。这些行为不同程度地损害了慈善组织的公信力,影响了专项基金的健康发展。清理规范专项基金是建立长效机制,将专项整治成果转化为治理效能,推动慈善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抓手。各级民政部门、各慈善组织要充分认识清理规范慈善组织专项基金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抓好落实。要加强领导,精心安排,标本兼治,认真对已设专项基金进行一次全面清理规范。
二、认真组织学习,全面落实慈善组织的主体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
《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社会组织名称管理办法》《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民政部业务主管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民发〔2024〕43号)和《民政部 中央社会工作部 农业农村部 市场监管总局 全国工商联关于加强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推动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民政部 中央社会工作部关于加强社会组织理事会建设的意见》(民发〔2025〕46号)等有关法规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对专项基金性质和原则要求、专项基金的设立、专项基金的管理和使用、专项基金的监督、专项基金的终止进行明确规范,提供了指引、规范和保障。各级民政部门、省直各业务主管单位,各慈善组织要认真组织学习《办法》,熟悉掌握专项基金的界定、设立主体、法律和财产属性、责任主体、初始资金数额、名称要求、资格条件、设立程序、报告审查要件、财产使用管理、会计核算、监督措施、退出机制,已设专项基金清理规范要求。慈善组织要提高重视,切实履行慈善组织对所设立专项基金的法律主体责任,把清理规范工作作为加强自身建设的重要内容认真抓实抓好;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要对慈善组织设立专项基金重大事项报告依法进行审查、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三、明确目标任务,对照《办法》全面组织清理规范
(一)清理范围
2026年1月1日《办法》实施前,本省行政区域内登记的或认定为慈善组织和未认定为慈善组织的基金会(以下简称“慈善组织”),利用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定向捐赠财产设立的专项基金(包括冠名基金、项目基金、存钱罐等各种慈善类基金)。清理后的各种专项基金名称应当符合《办法》的规定,统称为专项基金,其他名称不再保留。
慈善组织按照《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加快建立“困难群众救急难慈善专项基金”的通知》(豫民文〔2023〕45号)和《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加强政府救助与慈善帮扶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豫民文〔2024〕235号)规定设立的“困难群众救急难慈善专项基金”,直接填报《河南省慈善组织设立专项基金重大事项报告表》报备即可。
(二)清理内容
1.慈善组织不符合规范化要求的。根据法律法规和本组织章程建立规范的内部治理结构,理事会能够有效决策,负责人任职符合有关规定,理事会成员和负责人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有与本组织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监事能够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在省级民政部门登记或者认定的慈善组织有三名以上监事组成的监事会;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项目管理制度、采购管理制度、资产管理制度、人事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会计监督制度、信息公开制度等内部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且能够规范执行;能够充分、高效运用慈善财产,依法依章程开展慈善活动,上一年度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符合规定;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按时报送年度工作报告材料,严格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按照规定参加社会组织评估,评估结果为3A及以上且在有效期以内,申请时登记成立不满二年的除外;申请时未纳入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申请前一年,未受到行政处罚;慈善组织应当对发起人(捐赠人)申请设立专项基金的目的、宗旨和业务领域是否与本组织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相符,初始基金及后续持续资金来源和使用是否合法合规,合作方信用信息及社会评价情况,与受益人是否存在利害关系等方面进行评估,确保合法合规,符合慈善目的,具备相应的能力。
2.专项基金的初始基金达不到资金标准的。专项基金由慈善组织按照其章程和本办法的规定设立。利用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捐赠设立专项基金的,由发起人(捐赠人)提出申请。省级民政部门登记的慈善组织设立专项基金的初始基金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市级民政部门登记的慈善组织设立专项基金的初始基金不低于150万元人民币,县级民政部门登记的慈善组织设立专项基金的初始基金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且后续3年每年捐赠资金不低于初始基金的20%。捐赠人一次向省市县慈善组织捐赠超过1000万、500万、1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可不受前款标准限制。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
3.存在专项基金应当终止情形的。专项基金没有发起人(捐赠人)后续捐赠资金支持,不能正常开展活动;经过清理,业务活动不足、管理不善、公益效果不明显且整改不到位;专项基金的设立、管理和使用出现违法行为被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责令终止;专项基金的慈善目的已经实现等事由需要终止的,慈善组织应当及时作出终止决议。
四、细化步骤安排,确保专项基金清理扎实有效顺利进行
本次专项基金清理规范工作共分为三个阶段:
(一)全面摸底阶段(2026年1月23日至3月15日)
慈善组织要对照《办法》要求进行自查检视,全面梳理专项基金存在问题,形成清理规范意见并填报《河南省慈善组织已设专项基金清理规范汇总表》(附件1),报送业务主管单位。
省直各业务主管单位要在组织主管慈善组织自查清理的基础上,结合主管慈善组织日常监管情况,设立专项基金的运作和管理情况,做好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各级民政部门按照《办法》规定,结合备案审查、抽查审计、等级评估、年度报告等监督检查情况,依法有序规范开展清理工作。
(二)全面清理规范阶段(2026年3月16日至5月31日)
1.对专项基金不符合《办法》规定确需清理的,慈善组织应当及时组织进行清算,并做好后续事宜,依法依章程和捐赠协议妥善处置剩余财产,保护捐赠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捐赠协议未约定的,应当将剩余财产用于慈善组织目的相同或者相近的其他慈善项目,并向社会公开,不得返还给捐赠人或发起人。
2.对专项基金符合《办法》规定确需保留的,慈善组织应当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填报《河南省慈善组织设立专项基金重大事项报告表》(附件3),经审查决定予以保留:设立专项基金重大事项报告表;政府部门资助的有关文件、捐赠协议书;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意见(接收国外捐赠的资金还应提供有关部门批准的文件);慈善组织按照《办法》第八条规定审议通过设立专项基金的会议纪要和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签字同意的决策文件;专项基金管理办法(内容应包括:明确的宗旨和任务、基金的来源、使用方向及管理);捐赠资金确认已到本组织账户的资金证明;专项基金管理负责人简历。以上材料均需一式三份。
(三)总结提升阶段(2026年6月1日至6月30日)
各市级民政部门、省直各业务主管单位要及时梳理总结专项基金清理规范工作成果,于6月30日前将《河南省慈善组织已设专项基金清理规范情况统计表》(附件2)和专项基金清理规范工作报告报送省民政厅。所主管或登记的慈善组织未设立专项基金的也要零报告。
慈善组织应加强对专项基金的设立、存续、终止的全过程监督管理,专项基金终止的,履行内部决议程序后,向业务主管单位和民政部门及时报送《河南省慈善组织终止专项基金重大事项报告表》(附件4)。慈善组织应当做好专项基金的信息公开,对专项基金的设立和终止信息、管理架构和人员信息、开展的募捐和公益资助项目等信息,依照《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在“慈善中国”平台进行全面及时披露,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附件:1.河南省慈善组织已设专项基金清理规范汇总表
2. 河南省慈善组织已设专项基金清理规范情况统计表
3. 河南省慈善组织设立专项基金重大事项报告表
4. 河南省慈善组织终止专项基金重大事项报告表
2026年1月23日
(联系人:慈善事业促进处 沈若为 张君 0371-659099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