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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自然水域垂钓管理办法(试行)》
于2025年11月正式实施

时间:2025-11-20 来源:厅渔业渔政管理局

  垂钓是人民群众休闲娱乐的一种重要方式。但随着我省自然水域垂钓活动的日益增多,不规范、不文明的垂钓行为对自然水域水生生物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了一定影响。此前我省在自然水域垂钓管理方面缺乏统一制度规范,导致执法依据不足、监管手段有限,导致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垂钓需求与水生生物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定不移推进长江十年禁渔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4〕12号)、《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长江流域禁捕水域垂钓管理工作的意见》(农办长渔〔2024〕5号)等文件精神,规范垂钓人员和行为管理、划定禁钓区域、规范钓具钓法、加强钓获物管理,引导公众正确、健康、文明的休闲垂钓,有必要制定一部专门针对我省自然水域特殊情况的垂钓行为管理办法。

  2025年初,我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借鉴各省市已出台的垂钓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启动《河南省自然水域垂钓管理办法(试行)》的起草工作。经多次组织专家论证会、座谈会,听取各地市农业农村部门、渔业协会、法律专家和公众代表的意见建议,形成了征求意见稿,在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同时,书面征求了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农业农村部门及相关省直单位的意见。根据反馈意见,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了多次修改完善,经过合法性审查后,最后于2025年11月正式印发实施。

  《河南省自然水域垂钓管理办法(试行)》共五章二十一条,重点围绕适用范围、垂钓管理、垂钓人员规范及法律责任等方面作了规定。一是明确了适用范围和(休闲)垂钓定义。办法第二条明确,相关规定适用于我省除池塘、稻田等养殖水域以外的全民所有水域。同时,在第三条和第六条,分别对“垂钓”和“休闲垂钓”行为进行了界定,避免与捕捞行为相混淆。二是划定了禁钓区域。根据农业农村部有关规定,并借鉴外省市经验,明确以水生生物为主要保护对象的自然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核心区和水生生物重要栖息地为禁钓区域。允许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增补禁钓区域,同步规定禁钓期,并设立禁钓标识牌。三是规定了垂钓活动禁止行为。不规范的垂钓行为,严重损害水生生物资源的同时,还会污染水域生态环境。因此本办法明确了垂钓活动不得使用禁用的钓具、钓法,限制钓具类型,禁止使用电子设备、射鱼方式、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钓饵(窝料或添加剂)等方式进行垂钓,并禁止了钓获物的买卖交易行为。四是提出了对钓获物的管理要求。《办法》第八条对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和外来物种分别提出放回或不得放回的要求,体现资源保护与生物安全并重的理念。由于《办法》规定,允许在我省部分自然水域开展休闲垂钓活动。因此,有必要对钓获物的规格和总量进行管理。因此,《办法》在第九条对每人每天垂钓留取的钓获物的总量进行了规定,同时还明确了外来物种的总量管理问题。五是对垂钓人员进行了规范。在第十二条强调了行业协会的作用,并在第十三条规定了举办团体性垂钓活动的注意事项,要求组织者提前报备,落实环境保护与安全责任。同时,在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对垂钓人员的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规定。六是明确了法律责任。在第四章专门规定了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法律责任。对违法行为设定了从批评教育到行政处罚,以及刑事处罚的梯次责任,充分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办法》思想和执法理念。

责任编辑:张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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