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水利厅

水利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曝光(第五批 危险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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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监督处

时间:2025-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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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某工程钢筋加工场乙炔气瓶与氧气瓶未分开放置,且平放在地面上。不符合《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通用安全技术规程》(SL398—2007)第9.7.2条规定。依据《水利水电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导则》(SL/T842—2025)第4.3.5规定使用、保管易燃易爆物品不符合安全要求属重大事故隐患。

  第 9.7.2 条氧气、乙炔气瓶的使用应遵守下列规定: 1.气瓶应放置在通风良好的场所,不应靠近热源和电气设备,与其他易燃易爆物品或火源的距离一般不应小于 10m(高处作业时是与垂直地面处的平行距离)。使用过程中,乙炔瓶应放置在通风良好的场所,与氧气瓶的距离不应少于 5m。 2.露天使用氧气、乙炔气时,冬季应防止冻结,夏季应防止阳光直接曝晒。氧气、乙炔气瓶阀冬季冻结时,可用热水或水蒸汽加热解冻,严禁用火焰烘烤和用钢材一类器具猛击,更不应猛拧减压表的调节螺丝,以防氧气、乙炔气大量冲出而造成事故。 3.氧气瓶严禁沾染油脂,检查气瓶口是否有漏气时可用肥皂水涂在瓶口上试验,严禁用烟头或明火试验。 4.氧气、乙炔气瓶如果漏气应立即搬到室外,并远离火源。搬动时手不可接触气瓶嘴。 5.开氧气、乙炔气阀时,工作人员应站在阀门连接的侧面,并缓慢开放,不应面对减压表,以防发生意外事故。使用完毕后应立即将瓶嘴的保护罩旋紧。 6.氧气瓶中的氧气不允许全部用完,至少应留有 0.1 - 0.2MPa 的剩余压力,乙炔瓶内气体也不应用尽,应保持 0.05MPa 的余压。 7.乙炔瓶在使用、运输和储存时,环境温度不宜超过 40℃;超过时应采取有效的降温措施。8.乙炔瓶应保持直立放置,使用时要注意固定,并应有防止倾倒的措施,严禁卧放使用。卧放的气瓶竖起来后需待 20min 后方可输气。9.工作地点不固定且移动较频繁时,应装在专用小车上;同时使用乙炔瓶和氧气瓶时,应保持一定安全距离。 10.严禁铜、银、汞等及其制品与乙炔产生接触,使用铜合金器具时含铜量应低于 70%。11. 氧气、乙炔气瓶在使用过程中应按照相关监察规程定期检验,过期、未检验的气瓶严禁继续使用。

水利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曝光(第五批 危险物品)

  二、某工程隧洞储存室乙炔气瓶9瓶,部分缺少防震圈、瓶帽等。不符合《气瓶安全技术规程》(TSG23—2021)第7.1.2条规定。依据《水利水电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导则》(SL/T842—2025)第4.3.5规定使用、保管易燃易爆物品不符合安全要求属重大事故隐患。

  第 7.1.2 条明确了气瓶附件的范围,具体内容如下: 气瓶安全附件,包括气瓶阀门(含组合阀件,简称瓶阀)、安全泄压装置、紧急切断装置等; 气瓶保护附件,包括固定式瓶帽、保护罩、底座、颈圈等; 安全仪表,包括压力表、液位计等。

水利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曝光(第五批 危险物品)

  三、某工程气瓶使用、储存不规范。消力池施工现场氧气瓶连接软管采用铁丝加固;宿舍区运输车堆放的气瓶平放、缺少瓶帽等。不符合《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通用安全技术规程》(SL 398—2007)第10.5.2条,《气瓶安全技术规程》(TSG23—2021)第7.1.2条规定。依据《水利水电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导则》(SL/T842—2025)第4.3.5规定使用、保管易燃易爆物品不符合安全要求属重大事故隐患。

  第 10.5.2 条气瓶的防护装置,如瓶帽、瓶帽上的泄气孔及气瓶上应有两个防震圈,且完整、可靠。

水利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曝光(第五批 危险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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