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订的必要性
2021年12月,水利厅印发现行《河南省水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和《河南省水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豫水政〔2021〕13号,简称《裁量标准》)。2022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对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2024年2月,国务院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国发〔2024〕5号),对罚款的设定与实施提出了具体指导意见。2022年以来,《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节约用水条例》等法律法规相继颁布施行,需要对相关处罚条款补充制定裁量基准。基于此,有必要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水行政执法实践需要,对现行《适用规则》《裁量标准》进行全面修订。
二、修订起草过程
2024年7月,政法处委托河南言东方律师事务所进行《适用规则》《裁量标准》修订工作,根据国办发〔2022〕27号文件要求,统一将《适用规则》《裁量标准》中的“裁量标准”修改为“裁量基准”。8月,形成《适用规则》《裁量基准》修订初稿,政法处会同有关处室、河湖中心等单位讨论修改后,10月中旬,书面征求各省辖市水利局、厅机关有关处室及厅属有关单位意见,11月25日,在省水利厅网站向社会公众征集意见。结合反馈意见,政法处组织进行了多次修改完善,形成了《适用规则》和《裁量基准》(送审稿)。2024年12月27日省水利厅第24次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该文件,12月30日印发,2025年2月1日起施行。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1.在《适用规则》部分,主要是对违法行为的划分进行了统一,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将违法行为划分为轻微违法行为、一般违法行为、较重违法行为、严重违法行为,个别违法事实增设特别严重违法行为。
2.对《裁量基准》的体例进行了修订,由原来的按照违法行为分类,修订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进行分类,执法机关根据法律效力等级适用裁量基准。
3.结合近年来立法情况,新增《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节约用水条例》《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河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河南省农村供水管理办法》《河南省地下水管理办法》等6部法律法规规章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4.将省水利厅制定印发的《河南省水利领域轻微违法免予处罚事项清单》和《河南省水利领域从轻处罚减轻处罚不予实施行政强制事项清单(第一批)》的不予处罚、从轻、减轻处罚情形吸收纳入《裁量基准》。
修订后的《裁量基准》包括7部法律、10部行政法规、5部国务院部门规章、7部省级地方性法规、10部省政府规章,共39部涉水法律法规规章。
河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 《河南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河南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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