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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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5185040/2018-01290 分  类 环境管理业务信息\环境监控
发布机构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 发文日期 2018-05-21
名  称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转发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26”城市高架源自动监控管理的通知
文  号 豫环办[2018]71号 有 效 性 生效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转发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26”城市高架源自动监控管理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环境保护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市政建设环保局:

2018年3月29日,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26”城市高架源自动监控管理的通知》(环办环监〔2018〕48号,以下简称《通知》),现转发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环保局要严格按照《通知》标准执行,加强对自动监控设施的管理。

二、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已安装自动监控设施的企业,应保证自动监控设施的稳定运行,并对自动监控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三、各级环保部门应对出现自动监控数据缺失、长期恒定、数据超量程等明显异常现象的企业,依法进行严厉查处。

联 系 人:付 博

联系电话:0371-66309408

附件 环办环监[2018]48号关于加强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26”城市高架源自动监控管理的通知.pdf

 2018年5月21日

主办:省环境监控中心                     督办:省环境监控中心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8年5月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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