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试行)》政策解读
原文: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水泥窑协同处置、含重金属类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的通知
一、出台背景
截至2024年底,我省有12家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企业,包括10家综合性处置企业,无害化协同处置危险废物能力达60.2万吨/年,以及2家单一处置企业(仅针对黄金选矿过程中产生的氰化尾渣)。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单位作为危险废物无害化处置单位的有效补充,在规范处置我省危险废物、防范环境风险方面起到的积极作用,但仍存在部分处置企业能力同质化、市场竞争无差别、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单位对过程控制和产品检测存在不足等问题,部分经营单位环保意识相对薄弱,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水平有待提升,规范化管理程度与预期尚有一定差距。生态环境部制定有《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查指南(试行)》(公告 2017年 第22号),在此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编制《河南省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试行)》(下称《指南》)。
二、主要内容
《指南》主要围绕技术人员要求、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不予许可的危险废物种类、危险废物和水泥产品质量检测等方面做出了进一步规范,为危险废物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办理经营许可证事宜提供更好技术支撑。
《指南》分为4个部分。第一部分为适用范围,第二部分为术语和定义,第三部分为审查和许可要点,第四部分为许可证的颁发。
第一部分:明确适用范围。主要适用于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从事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收集、运输、贮存、利用、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申请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包括首次申领、重新申领和到期换发)的材料整理、初审、现场核查及审批。
第二部分:术语和定义。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对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预处理产物、次生危险废物等16个专业术语进行定义。
第三部分:明确审查和许可要点。针对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单位细化了技术人员、危险废物运输、危险废物台账和申报、厂地及贮存厂地、技术工艺和生产过程、污染防治控制、分析化验与质量控制、规章制度与事故应急等方面的审查要求。对协同处置的全过程提出了详细的要求,包括对厂区、水泥窑、贮存、预处理、场内输送、废物投加位置与投加量、次生危险废物、协同处置的规模与类别(特别明确了不予许可的危险废物类别)、污染物排放控制、化学分析与质量控制等提出相应的审查要点与要求。
第四部分:许可证的颁发。针对不同运营模式申请单位规定了许可证颁发方式。
三、主要特点
《指南》主要从以下方面做出进一步规范:
(1)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氨的排放限值要按照河南省地方标准《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41/1953)的要求执行;
(2)明确了不予许可的危险废物类别;
(3)明确重新申领和到期换发要关注上个持证周期内的危废收集、处置和贮存情况,防止经营单位收贮多、处置少,带来风险隐患;
(4)明确经营单位对危险废物的检测项目和检测频次,加强生产过程和产品质量控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