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商水县正达机动车检测管理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环罚决字〔2025〕3号
商水县正达机动车检测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3MA9LYQN64U
地址:周口市商水县新城区西环路东侧惠商路南侧12号
法定代表人:张志忠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根据生态环境部交办的2025年1-6月份线索,2025年8月13日,省厅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开展现场线索核实,检查你公司出具的在用车尾气排放检验(测)报告,发现你公司检测的豫P643F1、豫QH2969、豫QH8319、豫PN0958、豫QG7971、鄂FNK050、豫P6M393、豫PH9559、豫LB619Y、豫PR9108、豫A7687J、豫SB3622、豫PV270E、豫PB560F、豫PQ801X、豫A7130Z、豫PS3903、豫A7533K、豫A5373W共19辆车为普通车辆,既不是紧密型多驱动轴车辆,也不是全时四轮驱动车辆,应按照加载减速法进行检测,却擅自变更为自由加速法进行检测,仍出具《在用车尾气排放检验(测)报告》,且检验(测)结果判定为“合格”,并已办结安检业务。此情况不符合《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 3847—2018)B.2.1.3“对紧密型多驱动轴车辆,或全时四轮驱动车辆等不能按加载减速法进行试验的车辆可按自由加速法进行检测,其他装用压燃式发动机的在用汽车应按本标准进行排放检测”的规定,涉嫌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
以上事实,有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调查询问笔录、重型汽车工况法测功仪使用说明书、轻型汽车工况法测功仪使用说明书、涉案车辆在河南省机动车环保监测监控平台上历史检测及申请变更检验方法记录、涉案车辆在用车尾气排放检验(测)报告及机动车检验档案资料、涉案车辆缴费凭证等证据材料,可以证实你公司存在未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涉嫌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事实,具体如下:
1.商水县正达机动车检测管理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共1页)、商水县正达机动车检测管理有限公司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附表复印件1份(共12页)、6月份工资表复印件1份(共1页),主要证明你公司名称、地址、经营范围、企业规模(属小型企业)和资质审批手续情况。
2.商水县正达机动车检测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志忠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授权签字人汇总表1份(共1页)、授权签字人基本信息表1份(共1页),主要证明被询问人身份。
3.《河南省生态环境厅现场勘查笔录》1份(共5页)、《现场勘查示意图》1份(共1页)、对法定代表人张志忠的《河南省生态环境厅调查询问笔录》2份(共21页)、对授权签字人徐华伟的《河南省生态环境厅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6页)、提取于河南省机动车环保监测监控平台的申请变更检验方法记录截图36份(共36页)、《在用车尾气排放检验(测)报告》19份(共19页)、《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19份(共19页),主要证明你公司4-5月份对涉案车辆的检测行为不符合《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 3847—2018)中的相关规定,变更了标准规定的应当检验检测项目(由加载减速法变更为自由加速法,减少了对柴油车氮氧化物排放的检测),改变了关键检验检测条件(加载减速法需要在测功机上进行检测),经人工审核后,出具了检测合格的《在用车尾气排放检验(测)报告》,并办结了车辆检验业务。
4.重型汽车工况法测功仪使用说明书1份(共13页)、轻型汽车工况法测功仪使用说明书2份(共20页),主要证明你公司3台底盘测功机的生产厂商、型号、用途与适用范围、主要技术参数、检测操作规范等信息。
5.从河南省机动车环保监测监控平台上查询到的涉案车辆历史检测记录,主要证明上述车辆曾经使用加载减速法通过检测。
6.涉案车辆的缴费情况说明1份(共1页),主要证明你公司对涉案的19辆柴油车进行检验后,共收取环保检测费壹仟玖佰元整。
7.周口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豫1623环罚决字〔2025〕2号)1份(共4页)、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财政票据(电子)1份(共1页),主要证明你公司2025年2月因生态环境违法受过行政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公司未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和《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虚假检验检测报告:(三)减少、遗漏或者变更标准等规定的应当检验检测的项目,或者改变关键检验检测条件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结合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2025年9月24日,我厅向你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环罚告字〔2025〕2号),告知拟对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公司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公司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后,于2025年9月28日向我厅申请陈述申辩,请求免予处罚。经研究,我厅对你公司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部分采纳。
结合陈述申辩意见采纳情况,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你公司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
违法事实首要裁量等级为1;企业规模裁量等级为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裁量等级为1;受处罚次数裁量等级为3;是否配合执法检查裁量等级为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为50万元,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为10万元;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为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为4;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分别为2、1、3、1;最终的处罚金额(X)为13.8万元=10+(50-10)×[(1/5)2+(22+12+32+12)/(52×4)]×50%。
依据《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的规定,你公司为9辆柴油车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共收取环保检测费用玖佰元整,均属于违法所得,应当予以没收。
2025年10月31日,经集体讨论,对你公司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1.罚款壹拾叁万捌仟元整(1380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玖佰元整(900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入河南省财政厅指定的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开户名称:河南省财政厅非税收入财政专户;银行账号:248105184869;代办银行:中国银行郑州自贸区分行)。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厅财务审计处领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厅2123办公室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厅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厅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5年11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