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濮阳市顺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环罚决字〔2026〕1号
濮阳市顺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33020732XX
地址:濮阳市京开道与卫都路交叉口向北1000米路西
法定代表人:王明军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5年12月10日、12月11日、12月24日,我厅执法人员根据AI模型分析推送的问题线索,对你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于2025年1月至4月期间对机动车检测过程中实施了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具体情况如下:
1. 你公司2025年1月20日对柴油车豫J26939、2025年3月7日对柴油车豫J09687、2025年3月17日对柴油车豫JJM832车辆检测过程中在排放有明显可见烟度的情况下,仍出具《在用车尾气排放检验(测)报告》,且检验(测)结果判定为“合格”,不符合《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 3847—2018)8.2.2“如果车辆排放有明显可见烟度或烟度值超过林格曼1级,则判定排放检验不合格”的规定。
2. 你公司2025年1月8日对柴油车豫JSJ996使用加载减速法检测过程中采样探头滑落,导致采样探头插入深度明显不足400mm情况;2025年4月30日对柴油车豫X54096使用加载减速法检测过程中采样管延长管部分时段掉落,导致采样探头存在插入深度不足400mm情况,仍出具《在用车尾气排放检验(测)报告》,且检验(测)结果判定为“合格”。以上情况不符合《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 3847—2018)“B.2.3.1.5采样探头的插入深度不得低于400mm”的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濮阳市顺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共1页)、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及附表复印件1份(共19页),主要证明你公司名称、地址、经营范围和资质手续情况。
2. 濮阳市顺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1份(共1页)、授权人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共2页),主要证明当事人、被询问人身份及与当事人关系。
3. 机动车检验人员教育培训证书2份(共2页),主要证明你公司授权签字人参加了专业培训班,经考核合格。
4.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现场勘察笔录》3份(共10页)、《现场勘查示意图》1份(共1页)、《河南省生态环境厅调查询问笔录》2份(共43页)。车辆检测过程本地视频监控录像8份、重型柴油车环保检测线取样探头长度测量照片1份(共1页)、《在用车尾气排放检验(测)报告》5份(共5页)、《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5份(共5页)、机动车检验档案资料5份(共5页)、机动车(适用于两轴汽车)安全技术检验表(仪器设备检验部分)5份(共5页),主要证明你公司出具机动车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事实。
5. 濮阳市顺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2025年11月份工资表1份(共1页)、利润表1份(共1页),主要证明你公司属微型企业。
6.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经营性收费标准公示照片1份(共1张),收费流水9张,主要证明你公司违法所得为伍佰元整。
7. 濮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豫0922环罚决字〔2024〕54号)1份(共4页)、濮阳市生态环境局清丰分局证明1份(共2页),主要证明你公司两年内受到过同类行政处罚1次。
2026年2月10日,我厅向你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环罚告字〔2026〕1号),告知拟对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公司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2026年2月12日,你公司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后,未向我厅申请陈述申辩、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公司未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和《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虚假检验检测报告:(三)减少、遗漏或者变更标准等规定的应当检验检测的项目,或者改变关键检验检测条件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你公司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
违法事实首要裁量等级为1;企业规模裁量等级为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裁量等级为3;受处罚次数裁量等级为3;是否配合执法检查裁量等级为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为500000元,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为100000元;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为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为4;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分别为1、3、3、1;处罚金额(X)为148000=100000+(500000-100000)×[(1/5)2+(12+32+32+12)/(52×4)]×50%。
经研究,我厅对你公司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违法行为做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1. 罚款壹拾肆万捌仟元整(148000元);
2. 没收违法所得伍佰元整(500元);
3. 责令你公司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开展机动车排放检验检测。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入河南省财政厅指定的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开户名称:河南省财政厅非税收入财政专户;银行账号:248105184869;代办银行:中国银行郑州自贸区分行)。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厅财务审计处领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厅2123办公室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厅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厅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6年3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