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0320-01-2026-00017 | 分 类 | |
| 发布机构 | 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处 | 发文日期 | 2026-05-06 |
| 名 称 |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对省政协十三届四次会议第1340206号提案的答复 | ||
| 文 号 | 豫环函〔2026〕32号 | 有 效 性 | 生效 |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对省政协十三届四次会议第1340206号提案的答复
尊敬的张晓亮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取消全省生态环境部门第三方环评技术评估服务制度优化营商环境的提案》(以下简称《提案》)收悉,您对生态环境工作的关注和期待是对我们的最大鼓舞,衷心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答复如下:
一、技术评估是环评审批的必要保障
环评技术评估机构是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委托,对环评文件进行技术评估的专业机构。基于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专业性、综合性技术特点,为加强建设项目环评管理,1992年,依据国际惯例,原国家环境保护局成立了首家评估机构,开启了评估工作制度化、专业化历程,经过数十年的发展与完善,全国形成了由审批机构、技术评估机构、评价机构、实施机构和监督方共同构成的格局。环评技术评估在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合理布局、严把项目环境准入、优化项目选址选线、强化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措施、保护各类环境敏感目标、维护公众合法环境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尤其在当前简政放权的大趋势下,90%以上的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权下放到了地级市及以下,为保证基层审批质量及审批效率,承接好赋予的审批权限,把好环境准入关,以专业的评估机构提供技术保障是十分必要的。
二、设立评估机构的法律依据
2017年国务院修订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三款“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组织技术机构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进行技术评估,并承担相应费用;技术机构应当对其提出的技术评估意见负责,不得向建设单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收取任何费用”,赋予了环评技术评估的法律地位,既是对以往技术评估工作的肯定,也是开展技术评估工作的法规遵循。此外,2020年11月23日生态环境部令第14号《生态环境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程序规定》将“技术评估与审查”单独列为一章,进一步明确了技术评估在环评审批程序中的法定地位和具体要求。
三、技术评估有关的法律法规要求
《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技术评估导则》等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对技术评估人员基本资质、从业能力、职业规范、培训考核、岗位管理都有明确要求,符合要求的机构方可接受委托开展评估工作。关于费用方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严格规定环评技术评估单位费用由委托其评估的生态环境管理部门全部负担,评估机构向建设单位、环评编制单位收取费用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处所收费用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关于时限方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定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技术评估期限不超过三十个工作日,随着“放管服效”改革要求,评估时限也在进一步压缩,比如省级评估要求环境影响报告书不超过16日,环境影响报告表不超过8日。
《提案》中提到的部分第三方评估单位向建设单位、环评编制单位收取费用、部分环评文件评估周期过长,都是不符合要求的,必须坚决抵制和处理。我省审批平台设有投诉功能,对评估、审批过程中出现的违规行为均可进行投诉。《提案》中提到报告修改周期过长,也有部分原因是建设单位委托的环评单位编制的环评文件质量较低,不符合环评技术规范要求,需要多次反复修改;或者项目本身不符合相关产业政策和环保政策、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等要求,造成项目无法获批。
四、深化环评要素服务保障
生态环境部门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要求,持续推进“放管服效”改革,更好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在评估机构的技术支撑下,推出了诸多惠企举措。
(一)构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建立完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建设河南省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综合信息应用平台,开发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智能研判分析功能,为企业提供不同区域不同产业的限制和禁止分析,避免前期投资决策风险,提升招商引资实效。
(二)推进放权赋能。持续深化环评文件告知承诺审批、并联审批、打捆审批等惠企措施,营造招商引资的良好环境,发布《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4年本)》公告,优化调整环评分级审批权限,提高环评审批效率。
(三)加强环评市场管理。常态化开展环评质量复核,进行环评单位和环评工程师诚信档案清理整治,进一步规范环评编制单位和环评工程师从业行为,强化责任意识,维护环评技术服务市场秩序。
(四)开展环评改革试点。开展产业园区分区管控、环评、排污许可全链条改革试点、产业园区入园项目环评改革试点,简化产业园区内项目环评内容;修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将更多轻污染无污染项目纳入环评豁免或降级管理,减轻企业负担。
(五)持续提升服务能力。建立重大项目环评管理台账,实施专班服务;实行“一网通办”,实现不见面审查;压缩审批时间,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批时限从法定的60和30个工作日压缩到20和10个工作日;开展“云上帮扶”,利用环评咨询平台、政务服务网为基层和企业开展答疑服务。
五、下步工作计划
环评审批过程中的技术评估机构是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科学把关、技术支持、质量提升、服务发展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在法律、实践和历史经验中均得到充分印证。对《提案》提到的不足,我厅将认真梳理研究、细化落实举措、强化监督管理,持续规范技术评估机构运行,不断提升技术评估质量和服务水平,更好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
(一)开展第三方环评评估机构整改工作。对于未配备环评工程师、技术能力不足的第三方环评技术评估机构,建议地方中止其技术评估服务合同;对于向建设单位、编制单位违规收取费用的第三方环评评估机构,勒令其退回相关费用,性质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
(二)加强基层管理部门能力建设。制定环评管理培训计划,加强对市、县环评管理人员和技术评估人员的技术培训,提高技术能力;同时完善评估、审查制度,规范评估、审查程序,提高审批效能。
(三)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服务重大项目,畅通重大项目环评审批绿色通道,实现全省各级环评审批“一网通办”“一次不跑”,推进“多证合一”等惠企措施,扩大产业园区内建设项目环评改革试点范围,减轻企业负担。
再次感谢您对我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关心、支持与监督。您的宝贵建议,我们将认真吸纳整改,努力营造风清气正、简洁高效的营商环境,助力我省高质量发展。
附件 1340206_关于取消全省生态环境部门第三方环评技术评估服务制度优化营商环境的提案.pdf
2026年4月30日
联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处 殷保军
联系电话:0371-66309116 18537180598
邮 编:45004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