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监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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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0320-01-2026-00021 分  类
发布机构 生态环境监测处 发文日期 2026-05-08
名  称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对省十四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38号建议的答复
文  号 豫环函〔2026〕36号 有 效 性 生效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对省十四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38号建议的答复

尊敬的李洋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对中小企业环保在线监测安装管理的建议》收悉,您对生态环境工作的关注和期待是对我们的最大鼓舞,衷心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生态环境法律法规要求,应当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的重点单位,主要包括列入本年度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的大气、水环境重点排污单位,以及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且排污许可证明确要求实施自动监测的排污单位。

  省生态环境厅在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安装联网工作中始终坚持动态清单管理,每年更新并发布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并长期开放自动监控平台联网清单管理功能。我厅在严格执行生态环境法律法规、督促排污单位落实主体责任、履行法定义务的同时,通过大气环境绩效分级管理、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执法正面清单、环境税收等政策,鼓励未纳入自动监控强制安装联网范围的排污单位主动安装使用自动监控设施并与属地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引导支持中小企业提升技术创新能力与市场核心竞争力,切实降低中小企业环保投入与合规管理成本,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决策部署,推动中小企业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

  根据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政策要求,对因排污许可管理要求发生变化等原因,不再纳入自动监控强制安装联网范围,且自愿退出联网的排污单位,可向属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相应申请,经属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有序退出联网。

  省生态环境厅通过企业服务日、“两微四号四端”等方式经常性对企业进行法规政策的宣贯和解读,开展线上连线答疑。按照您的建议,我们将进一步加强对中小企业在线监测监控政策的宣传和帮扶指导工作。‌‌

  再次感谢您对生态环境工作的支持与监督。

  附件 138_关于对中小企业环保在线监测安装管理的建议.pdf

  2026年5月6日

  联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监测处         贾晓磊

  联系电话:0371-66309172                 13937119011

  邮 编:450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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