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处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信息公开目录 > 机构分类 > 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处

索 引 号 10320-01-2026-00025 分  类
发布机构 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处 发文日期 2026-05-12
名  称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对省十四届人大四次会议第222号建议的答复
文  号 豫环函〔2026〕47号 有 效 性 生效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对省十四届人大四次会议第222号建议的答复

刘跃超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关于进一步提升生活垃圾焚烧飞灰资源化利用》的建议收悉,您对生态环境工作的关心和期待是对我们的最大鼓舞,衷心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经与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共同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近年来,随着全省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快速推进(截至2023年底,全省135个生活垃圾填埋场已全部封场停用),生活垃圾焚烧飞灰(以下简称“飞灰”)产生量持续攀升。全省大部分飞灰采用填埋方式处置,面临填埋场库容饱和、渗滤液泄漏及二次污染等风险隐患。当前飞灰处置技术路线相对单一,资源化利用不足,仅郑州市、新乡市、开封市、安阳市布局建设资源化利用项目,利用能力33.9万吨/年。根据生态环境部要求及我省目标,亟需加快推进飞灰科学处置及资源化利用工作。

  二、所做工作

  (一)深入开展“无废城市”建设,推进飞灰源头减量

  将“无废城市”建设作为推进危险废物减量化的有力抓手,通过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持续推进固体废物源头减量和资源化利用,最大限度减少填埋处置量。2025年,推进全省全域开展“无废城市”建设,因地制宜编制“无废城市”建设方案,将飞灰减量化、资源化作为重点内容列入建设方案内容,全力推进飞灰源头减量。

  (二)全面推进信息化建设,加强飞灰全过程监管

  2025年生态环境部开发建设了“全国危险废物全过程管理信息系统”,我省已于2026年3月1日起开始接入新系统,要求全省生活垃圾发电厂全部纳入系统管理,实施“五即一码”管理(危险废物即产生、即包装、即称重、即打码、即入库和出库、转移运输、利用处置等全过程二维码扫码直到危险废物处置殆尽),对飞灰从“产生到利用处置”等全过程进行信息化监管,严防环境污染问题发生。

  (三)大力推进资源化项目建设,强化飞灰末端治理

  1. 推动飞灰资源化利用项目建设。2025年3月,省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向各地市政府印发了《关于加快生活垃圾焚烧飞灰资源化利用能力建设的函》,指导各地政府科学谋划利用项目,充分运用先进技术,推动项目尽快落地实施。支持各地筹划与当地产生量相匹配的资源化利用项目,或者采取跨区域合作模式,确保能够满足本地资源化利用需要。

  2. 制定飞灰资源化利用项目建设规范。2024年7月,我厅制定发布了《河南省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规范了飞灰资源化利用项目建设的基本要素、工艺技术参考要求,以及污染防治的其他重点执行标准,为全省飞灰利用项目规范化建设提供了重要规范参考,大大提升了我省飞灰资源化利用项目的建设水平。

  3. 鼓励飞灰先进技术研发和综合利用。2026年2月,我厅公开发布“河南省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建设引导性公告”,鼓励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处置先进技术的研发、应用、示范和推广,特别是对于飞灰等填埋处置量大、综合利用成本高的危险废物开展技术攻关,降低危险废物填埋处置量和综合利用成本。鼓励地方政府主导建设飞灰资源化利用项目。鼓励利用现有设施设备改造资源化利用飞灰。

  (四)积极发挥政策支持作用,提供飞灰利用处置保障

  1. 强化政策引导。聚焦飞灰利用资源化等重点领域,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生态环境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编制印发了《河南省加快推进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河南省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实施方案》等文件,持续提升飞灰资源化利用水平。

  2. 加大飞灰利用处置财政支持力度。2024年以来,省财政统筹土壤污染防治、超长期特别国债等相关专项资金,持续加大对我省生活垃圾焚烧飞灰资源化利用工作的支持力度。紧贴国家政策要求,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积极指导各地因地制宜谋划飞灰资源化利用项目,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等资金支持飞灰处置及资源化综合利用项目建设,不断提升飞灰资源化能力。

  3. 严格执行税收优惠政策。目前,国家对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有:一是增值税。企业综合利用生活垃圾,生产符合规定的产品、提供生活垃圾处理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同时,提供生活垃圾处理劳务也可选择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二是企业所得税。企业以生活垃圾焚烧炉渣、厨余垃圾为主要原料,生产符合规定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的专用设备投资额,以及专用设备的数字化、智能化改造投入,可以按10%的比例抵免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对符合条件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三是环境保护税。依法设立的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生活垃圾填埋场、生活垃圾堆肥厂,属于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其排放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依法免征环境保护税。此外,企业可以按规定享受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购进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设备器具税前一次性扣除等优惠政策。

  4. 充分发挥标准作用。近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2026年第3号公告,《混凝土用生活垃圾焚烧飞灰》(JC/T 2966-2026)行业标准正式获批,该标准将于2026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此标准的出台,为飞灰资源化利用产业高质量发展树立了权威技术标杆。该标准实施后,我厅将进一步推动符合该标准的资源化利用项目建设,大力推动飞灰资源化利用。

  5. 指导飞灰收费模式。根据《河南省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利用处置工作实施方案》规定,飞灰处置收费标准由产生单位和处置单位协商确定。为加快推进飞灰资源化利用项目落地见效,各地可制定相应价格补贴政策,委托第三方审计明确辖区垃圾焚烧产生飞灰的实际处置成本,对飞灰资源化利用和填埋处置之间的成本价差进行补贴,具体补贴方式由各省辖市自行研定。

  三、下步工作打算

  您提出的建议,对促进飞灰的规范化管理和资源化利用等具有重要意义,能够有力减少飞灰填埋风险,提升我省飞灰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下一步,我厅将联合省发展改革委和财政厅,充分吸纳您的意见建议,进一步推动飞灰资源化利用。

  (一)加大政策支持力度。针对您提出关于财税方面的建议,省财政厅将积极向财政部反映,争取国家层面出台更大力度的税收支持政策。同时,继续积极争取中央资金,统筹用好省级相关领域专项资金,会同有关部门认真研究支持飞灰资源化利用相关政策;会同税务部门持续推动国家已出台政策落地见效,确保税费优惠精准直达、政策效应充分释放。省发展改革委将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积极指导各地因地制宜谋划飞灰资源化利用项目,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等资金支持飞灰处置及资源化综合利用项目建设,不断提升飞灰资源化能力。

  (二)积极推广飞灰利用技术。针对您提出的工艺技术方面建议,我厅将结合不同区域飞灰成分、产业基础,指导各地“一厂一策”选择飞灰资源化利用路径,积极争取中央资金支持推进飞灰资源化利用项目建设,选择先进技术工艺;对上海FAST等新型工艺开展长期跟踪关注,在具备条件的地区有序推广;支持企业探索飞灰衍生产品的高值化利用路径,提升资源化利用的经济效益。

  (三)加强飞灰利用宣传引导。我厅将结合“无废城市”建设,将“3.30国际无废日”“六五环境日”等作为重要宣传抓手,借助公众平台,普及飞灰资源化利用的技术优势与环境效益,消除社会对资源化产物的认知误区,营造政府引导、企业主导、社会参与的良好氛围。

  2026年5月7日

  联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固体处         夏荣庆

  联系电话:0371-66309376             15516913633

  邮 编:450046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