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气环境处(应对气候变化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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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0320-01-2026-00027 分  类
发布机构 大气环境处 发文日期 2026-05-13
名  称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省政协十三届四次会议第1340144号提案的答复
文  号 豫环函〔2026〕51号 有 效 性 生效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省政协十三届四次会议第1340144号提案的答复

张祥宇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恢复夜间文旅焰火演艺的提案》收悉。您的提案紧密契合我省生态文明建设与文旅产业发展新形势,具有重要参考价值。衷心感谢您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深度关切与专业建言。经认真研究并会商省文化和旅游厅、应急管理厅、公安厅,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我省在持续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和安全生产工作的同时,高度重视文旅产业的高质量发展,严格落实烟花爆竹相关规定,常态化抓好环境质量管控,全力守护全省环境质量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一、坚持依法依规,管理烟花爆竹燃放

  2024年3月28日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正的《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根据实际需要规定烟花爆竹禁售、禁放或者限售、限放的区域、时段和种类,减少烟花爆竹燃放污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人民政府禁止的区域和时段内燃放烟花爆竹。”据此,按照法律法规要求,我省层级未明确出台烟花爆竹禁放或限放政策,由各地人民政府结合实际,自行研究制定烟花爆竹禁放、限放相关政策。

  2024年1月,应急管理部指出冷光烟花俗称“冷烟花”属于烟花爆竹产品,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应当符合《安全生产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此,我省严格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将其纳入烟花爆竹进行安全管理,并遵循法律法规中“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应当按照举办的时间、地点、环境、活动性质、规模以及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和数量,确定危险等级,实行分级管理”的条款,加强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审批许可,对不符合许可条件或安全条件不达标的,一律不予审批;对审批的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加强过程监管,严格落实安全警戒,确保燃放安全。目前,全省合规文旅场所已使用合规冷焰火产品开展夜间演艺,在严守环保底线、安全红线的前提下,有效平衡生态保护与文旅消费提质升级需求。

  二、加强监测预警,构建管理长效机制

  立足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实际,我省持续深化与生态环境部空气质量预测预报会商联动机制,实行全域空气质量、噪声环境指标24小时动态监测,实时跟踪空气质量变化趋势、污染物组分特征、时空分布规律及区域传输影响,精准做好污染天气分级预判,及时发布预警信息与管控指令,提醒各地密切关注气象条件变化和空气质量监测数据。严格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根据预警等级动态强化管控措施,督促指导各地依法依规启动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强化区域联防联控,消减区域污染传输影响,切实做好重污染天气防范工作,同时以常态化环境监测、动态数据评估为科学支撑,严格落实省、市、县三级监测异常数据实时报警、5分钟响应处置机制,第一时间排查整改局部污染点位,适时优化焰火使用的范围、频次和管控要求,确保各类焰火演艺活动全过程环境可控、风险可防,持续稳固全省大气环境质量。

  三、严格技术标准,落实源头绿色管控

  我省严格遵循现行《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 10631-2025)国家强制性标准及行业规范,执行新型焰火产品药量限值、燃烧性能、安全构造、有害物质限值、燃烧排放、温度指标等强制性技术要求,全面规范文旅演艺类焰火产品使用管理,坚决杜绝不符合国标参数、环保不达标、安全性能缺失的非标产品流入文旅演艺市场。同时,积极引导文旅经营单位、演艺策划机构全面淘汰传统高烟尘、高异味、高污染烟花爆竹类演艺产品,优先选用符合标准的冷焰火、可控电子焰火等新型绿色低碳产品,全面替代传统高污染、高风险烟花爆竹,推动夜间焰火演艺从传统燃放模式向低排放、高安全、可管控、低影响的标准化模式转型,实现以技术标准管控环境风险,以绿色合规产品赋能文旅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下一步,我们将持续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同配合,依法依规分类管理电子焰火等新型产品与传统烟花爆竹,统筹生态环境保护与文旅高质量协同发展,既全力保障夜间文旅产业发展活力,又坚决筑牢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屏障。恳请您继续关注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助力我们不断提升工作质效。

  再次感谢您对我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关心与支持,欢迎您继续对我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2026年5月11日

  联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大气环境处             郝 路

  联系电话:0371-66309582                    13503862782

  邮 编:450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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