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0320-01-2026-00061 | 分 类 | |
| 发布机构 | 生态环境监测处 | 发文日期 | 2026-06-03 |
| 名 称 |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对省十四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28号建议的答复 | ||
| 文 号 | 豫环函〔2026〕74号 | 有 效 性 | 生效 |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对省十四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28号建议的答复
李爱玲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施行分类管理优化环保监测的建议》收悉,您的建议富有建设性且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您对生态环境等工作的关注和期待是对我们的最大鼓舞,衷心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按照省人大建议回复相关要求,我们会同省农业农村厅等部门进行了认真研究,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一、开展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简称“两区”)划定,实行分类管理
2017年9月我省启动“两区”划定工作,2020年12月,全省135个任务县(市、区、农场)“两区”划定成果全部通过国家级审核,共划定粮食生产功能区7844.52万亩,重要农产品保护区1031万亩。2020年“两区”划定后,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利用遥感技术持续开展全省“两区”内目标种植情况监测,绘制“两区”内目标作物种植结构分布图,为“两区”内相关政策制定提供数据支撑和依据。在夏收夏种、秋收秋种等关键农时,采取分类管理和指导。如:对因秸秆科学还田、规范离田等必要农事活动导致的短期、可恢复性环境指标波动(如PM10、PM2.5阶段性升高),予以合理包容,坚决杜绝强制停工停产措施,确保不误农时,不损粮食。
二、推进生态环境监测与农业管理深度融合,实现精准预测和指导
推进生态环境监测与农业管理深度融合,是破解农业生产与环境保护矛盾、从源头减少污染的关键路径。
一是实现精准预报,提前规避污染风险。目前,全省已实现7日内环境空气质量预测预报和2074个国、省、市控监测点位空气质量监测数据实时(每小时)发布,信息实现共享共用,与农业生产关键环节(如秸秆还田、农机作业、播种施肥)、作物生长周期、农时安排等信息深度结合。通过对监测数据动态趋势和农事活动状况分析,提前预判农业生产可能产生的污染隐患,比如秸秆还田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扬尘、异味等问题,提前指导农户调整作业方式、选用低排放设备,实现“早预警、早干预”,从源头减少污染产生。
二是实现精准指导,推动农业绿色生产转型。统一的监测考核标准明确了环保底线,而监测与农业管理的融合,能让环保要求更精准地融入农业生产全过程。通过环境监测数据信息共享,可将监测数据转化为具体的生产指导意见,比如根据监测到的土壤、水质数据,指导农户科学施肥、合理灌溉;结合作物种植类型,推广适配的低排放收割、还田技术,让农户在遵守统一环保标准的同时,掌握绿色生产技巧。这种“监测-预警-指导”的闭环模式,既能确保全省环保标准的统一执行,又能兼顾农业生产的特殊性,实现“环保达标”与“农业增效”的双赢,推动形成生态友好、产出高效的农业绿色生产模式。
三、生态环境质量考核标准需要统一,目前尚不宜实行分类分级监测
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数据具有法定性、严肃性和统一性,空气质量评价标准是刚性约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的核心价值是客观、公正、全面反映区域环境质量,为生态环境保护决策、执法监管提供科学依据。现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26)适用于全国环境空气质量评价与管理,明确将农村地区划为二类区,执行二级浓度限值。同一功能区应无差别执行,不得针对特定区域、特定时段设置弹性评价,否则将直接削弱环境监管的权威性与公平性,而分类分级监测易打破这一核心逻辑,主要存在三大突出问题。
一是分类分级监测易导致考核标准失衡,破坏公平性。若按农业产区类型、作物种植品种等实行差异化监测考核标准,会出现“不同区域同一污染行为、不同考核要求”的现象。例如,粮食主产区与一般种植区若采用不同的污染物排放限值和监测评价标准,可能导致部分区域刻意规避环保责任,将污染转移至考核标准宽松的区域,最终破坏全省生态环境整体平衡,违背生态环境保护“一盘棋”理念。
二是分类分级监测会增加监管成本,降低执法效率。分类分级监测需针对不同区域制定差异化的监测方案、评价指标和考核流程,不仅会大幅增加生态环境部门的监测投入、人员成本和管理难度,还会导致监测数据缺乏可比性,难以形成全省统一的环境质量数据库。在执法监管中,不同标准的适用会出现执法尺度不一、争议频发的问题,影响执法公信力和工作效率,不利于形成常态化、规范化的环保监管格局。
三是分类分级监测易弱化环保底线,与农业生产协同发展初衷相悖。若实行分类分级监测,可能被误读为“放松农业产区环保要求”,甚至出现部分区域借“分类”之名行“违规生产”之实,既无法保障全省环境质量底线,也会影响农业绿色生产转型的推进,与“兼顾环保与农业生产”的核心目标不符。
因此,统一全省生态环境监测考核标准,是维护环保公平、提升监管效率、坚守生态底线的必然要求,而分类分级监测会带来诸多现实难题,因此目前还不宜实行。统一标准并非“一刀切”,而是在全省范围内确立统一的监测指标、排放限值和评价体系,在此基础上,针对农业生产的特殊性,通过科学、精准指导,实现环保与农业生产的协同推进。
2026年6月1日
联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监测处 褚 伟
联系电话:0371-66309150 13733880097
邮 编:45004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