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0320-01-2026-00073 | 分 类 | |
| 发布机构 | 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处 | 发文日期 | 2026-06-16 |
| 名 称 |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灵宝黄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黄金冶炼分公司绿色化升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 ||
| 文 号 | 豫环审〔2026〕20号 | 有 效 性 | 生效 |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灵宝黄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黄金冶炼分公司绿色化升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灵宝黄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黄金冶炼分公司:
你公司(91411282MA40B4J81H)上报的由河南绿韵环保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编制完成的《灵宝黄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黄金冶炼分公司绿色化升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该项目审批事项在我厅网站公示期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报告书》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符合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评价结论可信。我厅批准该《报告书》,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书》所列项目的建设内容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二、你公司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经批准的《报告书》,并接受相关方的垂询。
三、你公司应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各污染防治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有效落实。
(一)向设计单位提供《报告书》和本批复文件,确保项目设计符合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要求,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保护的各项措施。
(二)依据《报告书》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等污染,以及因施工而对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和生态环境影响减缓措施。
(三)项目运行时,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气。对各废气污染物产生环节采取有效的收集和治理措施,减少无组织排放。本次新增的磨矿上料粉尘经袋式除尘器处理后由15m高排气筒排放;新增的浮选废气经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由18m高排气筒排放;扩建后的生产化验室废气经酸雾吸收塔处理后由15m高排气筒排放;氰化浸出废气密闭收集,经碱液喷淋塔处理后由25m高排气筒排放;萃取废气有组织收集(萃取箱和有机相槽加盖负压收集)经碱液喷淋塔+多级过滤器+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由20m高排气筒排放。其他各废气治理设施均依托现有工程。全厂各生产工序废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应满足《黄金冶炼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2088-2021)、《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等标准限值要求以及《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环办大气函〔2020〕340号)锌冶炼行业绩效分级A级指标限值要求,其中非甲烷总烃同时应满足河南省《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文件要求。
2.废水。本次技改后不再产生精炼废水,其他废水产生类别及水质与现有工程基本一致。技改后全厂废水主要为铜萃余液、制酸净化工段污酸、制酸地面清洗废水、铜板冲洗废水、含氰废水、化验室废水、尾气处理废水、软化水和整流冷却系统排水及生活污水。各废水均依托现有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全部回用,不外排。
3.噪声。采取有效的降噪措施,确保四周厂界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4.固体废物。固体废物全部妥善处置,各类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应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避免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
(四)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并设立明显标志,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监测计划,定期对废气、废水、噪声、环境空气、地下水、土壤等进行监测,发现问题及时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
(五)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要求,设置事故收集和分区防渗设施,修订并落实有效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加强日常管理,防止发生污染事故。
(六)该项目不新增主要污染物。
(七)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现有环境问题整改措施及完成时限,最大限度减少环境污染隐患。
(八)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污染物排放限值的新标准,届时你公司应按新的排放标准执行。
四、你公司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五、三门峡市生态环境局、三门峡市生态环境局灵宝分局组织开展该项目“三同时”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督检查及管理工作。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的1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和本批复文件分别送至上述单位,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六、本批复有效期为5年。如项目逾期方开工建设,《报告书》应报我厅重新审核;如项目建设发生重大变动,应重新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2026年6月15日
主办: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处 督办: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处
抄送:三门峡市生态环境局、三门峡市生态环境局灵宝分局。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26年6月15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