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管理办法(试行)》解读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法定要求和省人大常委会工作部署,省生态环境厅联合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研究制订了《河南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并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同步施行。为便于各相关部门及有关主体单位精准把握名录管理政策,现将《办法》核心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与政策依据
(一)立法授权与法治统一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四百五十六条规定,列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的地块,不得作为居住、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该条款是法典新增的省级配套制度授权条款,为河南省制定统一的名录管理办法提供了直接法律依据。同时,根据《河南省人大常务委员会生态环境法典涉及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方案》(豫人常办〔2026〕22号)的要求,河南省需及时制定法典第四百五十六条规定的相关配套制度,以维护国家法治统一。
(二)实践管理需求。多年来,我省通过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评审、名录建立与更新、风险管控/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评审、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考核等工作,有效保障了建设用地安全利用。2018年印发的《河南省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虽对名录地块管理有所规定,但未单独成体系,且对于土壤与地下水的协同防控、开发建设与修复的衔接、禁止开工建设要求等方面没有明确规定。为适应名录地块管理新形势,压实名录地块管理各方责任、实现全周期闭环管理,亟需制定专门的省级名录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解读
本办法(试行)不设置章节,共17条,核心内容包括适用范围、名录制定更新、入库评审、用途管控、风险管控措施、责任主体、名录移出、禁止建设要求、开发修复协同、部门联动、法律责任及施行日期等。主要内容如下:
(一)名录的制定、更新与公开机制。第三条、第四条规定,明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由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等部门制定,动态更新并向社会公开,定期向国务院主管部门报告。省级部门按规定组织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评审,及时将需要实施风险管控、修复的地块纳入名录。
(二)名录地块用途刚性管控。第五条规定,落实法典禁止性规定,列入名录的地块不得作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同时细化部门联动约束。
表1 相关部门管控措施
部门 | 管控措施 |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不予批准涉及名录地块的建设项目环评技术文件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不得组织土地出让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 不予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三)风险管控措施。第六条规定,设区的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风险管控措施,包括:提出划定隔离区域的建议,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实施;进行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状况监测;其他风险管控措施。第七条规定,压实土壤污染责任人主体责任,要求其采取风险管控措施并定期报告;需要修复的地块,责任人应结合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修复方案并备案实施,修复方案必须包含地下水污染防治内容,体现了土壤—地下水协同管控的理念。
(四)责任主体的认定与义务划分。第八条规定,区分四种情形明确责任承担主体。该规定系统明确了实践中出现“责任人无法认定”“责任人变更”“责任人不明确或存在争议”“政府已收回土地”情形下的责任承担主体。
表2 四种情形的责任主体确认
情形 | 责任主体 |
土壤污染责任人无法认定 | 土地使用权人实施风险管控和修复 |
土壤污染责任人变更 | 变更后承继债权、债务的单位和个人履行义务并承担费用 |
责任人不明确或存在争议 | 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定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已收回土地,责任人为原使用权人 | 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
(五)名录移出程序。第九条、第十条规定,名录地块达到风险管控、修复目标后,由土壤污染责任人或土地使用权人申请移出;省级生态环境部门会同自然资源等部门组织效果评估报告评审,对达到目标且可安全利用的地块及时移出名录并公示,闭环完成名录管理流程,并定期向国务院主管部门报告。
(六)未达标地块的禁止建设要求。第十一条规定,明确未达到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名录地块,禁止开工建设任何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的项目;已开工的立即停止施工。这一规定坚决杜绝修复未完成即开展开发建设的行为,确保环境安全底线。
(七)开发建设与修复协同机制。第十二条规定,结合我省城市更新实际,为“修复+开发”模式提供制度依据。这一规定充分体现了河南特色,有助于提升名录中地块的开发利用效率。
(八)部门联动与信息共享。第十三条规定,明确各级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应加强联动监管,由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牵头建立健全名录地块信息共享机制。这与 《河南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 关于“加强部门联动监管和信息共享”的要求保持一致,实现地块信息互通、审批监管联动。
(九)法律责任与施行。第十四条至第十七条规定,明确了违反名录管理规定的行为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等法律法规追究相应法律责任;明确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参照设区市执行;自2026年8月15日起正式施行,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的实施节奏保持衔接。
三、主要特点与制度创新
(一)体系化构建名录全周期管理制度。办法系统规定了名录“进入—管控/修复—移出”的完整流程,实现了名录地块的全链条闭环管理,填补了我省在名录管理专项制度上的空白。
(二)强化部门联动刚性约束。在环评审批、土地出让、规划许可等关键环节设置联动管控措施,形成多部门齐抓共管的格局,确保用途管控措施落地见效。
(三)分类明确责任主体。针对实践中责任认定的复杂情形,系统区分了责任人、使用权人、政府等不同主体的义务边界,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四)建立开发建设与修复协同机制。结合我省城市更新实际,对开发建设与修复工程衔接地块作出制度安排,要求统筹开挖深度、开发布局、建筑物参数编制修复方案并依法备案,在守住环境安全底线前提下,为“修复+开发”模式提供制度依据。
(五)注重土壤—地下水协同管控。要求修复方案应当包括地下水污染防治内容,实现多介质环境要素的综合治理。
本办法(试行)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施行后河南省土壤污染防治领域出台的重要配套制度,进一步完善了“国家法律—省级法规—部门规范性文件”三级法规体系,为全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管理工作提供了更加具体、更具操作性的制度支撑。办法实施后,我厅将跟踪评估制度运行情况,结合国家后续出台的配套文件、省内实践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适时对本办法(试行)予以修订完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