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同意建立《平顶山市部门统计数据共享制度》的批复
来源:设管处
时间:2026-02-27
豫统办文〔2026〕4号
平顶山市统计局:
《平顶山市统计局关于建立<平顶山市部门统计数据共享制度>的请示》(平统〔2025〕14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单位建立《平顶山市部门统计数据共享制度》。该制度制定机关为平顶山市统计局,批准文号为本文文号,有效期至2027年2月。
请于2026年3月上旬,将本文批准后的调查制度及电子文件报河南省统计局统计设计管理处存档。实施期间,《平顶山市部门统计数据共享制度》如有调整,请按规定重新审批。
特此批复。
河南省统计局办公室
2026年2月26日
